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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新股发行门槛有特殊意义

2003-09-29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冯蕾 我有话说

9月21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拟上市公司的业绩计算、独立性和融资额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回顾我国证券市场10余年的历程,从1994年《公司法》、1998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到如今300余种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台,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完善,市场规范与发展的脚步从未停止。

保障“独立盈利主体”

“在当前的形势下,《通知》的公布对于改变上市公司存在的财务报表失真、关联交易和盲目融资等问题具有特殊意义。”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增强上市公司在市场中的独立性,使其可以成为市场中独立盈利的主体。”

吴晓求分析说,从历史上看,许多企业为了广筹资金,尤其是国有企业,往往把控股股东的一部分盈利资产单独剥离出来组建股份公司,据此编制的财务报表往往夸大了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如仅仅拿出单个车间、分公司、生产链某环节进行上市,而整体国有企业资产质量不高,缺乏赢利能力,达不到上市目的。上市公司往往因受到集团公司的控制,难以成为独立盈利的主体,关联交易时有发生。对此,证监会在1998年对拟上市公司提出了人员、资产、财务“三分开”,后来又进一步提出了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五分开”。《通知》在以往定性规定的基础上,又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出了30%的定量要求,这对上市公司成为市场中独立的盈利主体有积极作用。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及其财务可信度。《通知》明确了股份公司必须设立满三年后才能申请发行上市;同时,为使发行人最近三年盈利具有可比性,要求发行人的业务、管理层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与原先企业辅导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相比,新的规定客观上将押后企业申请发行上市的时间,这将对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可信度起到积极作用。此外,《通知》的发布还有利于扼制上市公司盲目发行股票的欲望,稳定其盈利能力。《通知》要求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这将限制发行人盲目融资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发行人重融资轻使用的不良倾向,促使公司注重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从而推动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从“入口处”净化市场

近年来,我国对证券市场主要采用“事后查处”的监管方式,查处了诸如亿安科技、中科创业和银广夏等证券大案。此次公布的《通知》主要对拟上市公司发行上市作出规定,属“事前把关”,目的是从入口处净化市场。

吴晓求分析指出,《通知》明确向市场传达了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政策取向,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对广大投资者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上市公司真正成为市场中的独立盈利主体,并有稳定盈利能力后,投资者将对后市有明确预期,这有利于恢复和增强其投资信心;二是针对投资者反感的公司的大规模盲目融资行为,如今有了一个有效的“制度屏障”。应该说,《通知》对后市的影响是偏暖的。

专家指出,作为一个新型加转轨的市场,监管机构需要不断加强市场的诚信建设,逐步建立起靠市场来约束发行人、中介机构行为的机制。在市场主体缺乏诚信和自律、市场价格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机构根据市场中存在的特殊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是面对市场机制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客观实际所必须选择的监管行为。

“但需要指出的是,《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提高上市公司的发行上市的门槛,这有利于从入口处净化市场,但不能认为是从源头上净化市场,从而过分夸大其作用。”吴晓求强调,如果不能从结构和制度层面改变市场不公平的体制,单靠约束性的条款是难以从根源上净化市场的。他分析说,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尚未实现全流通。从整体上看,控股股东缺乏为全体资本负责的诚信,他们可利用天生的制度性缺陷,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可以通过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形式转移和掠夺流动股股份,许多时候是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不平等的关联交易,而不是把精力放在搞好主业上。如何使市场主体真正为全体资本负责?如何使上市公司从“被动诚信”变为“主动诚信”?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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