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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条例》开始实施

2003-10-0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李家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30日电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佘靖在日前召开的有关座谈会上指出,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医药条例》,是中国第一部中药行政法规,在国家尚未就中医药专门立法前,它将是我国最高的中医药法律准则。

她说,贯彻《中医药条例》首先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中西医并重”方针能否落实,是检验《中医药条例》执行情况的准绳。认真贯彻《中医药条例》,要牢牢把握其精髓,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中医、西医互相学习、补充,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她说,《中医药条例》的实施为中医药事业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铺平道路。但这只是开始,中医药法制化的道路还很长。中医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准入以及技术准入等方面任务还相当艰巨。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全体中医药从业人员,要带头遵照《中医药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各省市自治区卫生管理部门要以实施《中医药条例》为契机,加快中医药行业法制化进程,使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到有规范可循,有标准可依,不断推进中医药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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