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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立法听证条例 扩大公众参与

出席“立法听证与地方治理”国际研讨会的专家提出
2003-10-0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田延辉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6日电为期两天的“立法听证与地方治理”国际研讨会近日在京举行。与会专家建议,应尽快制定立法听证条例,扩大公民参与,有效发挥专家作用,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听证是我国立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正式的参与形式,但现有的听证会还带有临时性和随意性,在一些地方,其组织工作的投入、引起重视的程度完全由当地的领导人决定,造成公民自愿参与的不足。据了解,从2000年《立法法》获得通过到目前,全国大部分省级人大以及许多市级人大举行过一次或多次听证会,有的还制定了立法听证条例。目前实行听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与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二是有关各方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共识的。实践证明,立法听证能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做主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推动了地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但与会专家也指出,由于立法听证会在各地实践时间短,并且缺乏全国性的听证规则,所以许多地方听证会的举行还不规范,存在随意性强、程序不完善、公众参与不充分、听证意见得不到应有重视等缺陷。这不仅削弱了听证会的效果,而且妨碍了听证会的推广与普及。

专家建议:应该尽快制定立法听证条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举行立法听证会,让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熟悉这种民主立法形式,扩大公众的参与;在一些专业性强的立法中,要有效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立法质量。

此次研讨会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主办,来自美国、德国与我国的学者、官员40多人出席了这个研讨会。他们采取案例分析的形式,围绕广东、重庆、贵阳、深圳、武汉等地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听证会进行了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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