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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罚站学生状告老师 法院判决责任双方承担

2003-10-10 来源:光明日报 董智永 我有话说

一名小学生因为未完成作业被老师罚站,造成腿疼住院治疗,遂起诉老师和学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原告、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定责任。

2002年9月16日下午,河北省深州市王井镇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培因未完成数学作业,上课前被数学老师叫到办公室,后又带到校长办公室,交由校长处理。校长对其进行教育后,出去找学生家长没找到,回来后就让李培去找数学老师承认错误后上课即可。李培找到数学老师后承认了错误,老师便让李培去上课,但李培没动。后来,另一位老师回办公室倒水,见状也让李培去上课,李培仍未动,一直站到下午放学回家。

当晚,李培说腿疼,父母通知了学校。校长陪其去本村诊所诊治。当天夜里,又送其到辛集市住院,治疗4天,该院未作诊断。后又转入辛集市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4天,结果诊断为双腿膝关节肌肉劳损、韧带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不见好转,又转入石家庄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诊断为儿童癔症。此后,李培又去医院复查、治疗,总共花费2122.32元。

于是,李培以自己被老师罚站半天,造成腿痛不能走路、两手抽筋、精神恍惚、耽误学业为由,将老师及学校诉至深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304.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学校和老师对其进行教育管理是应当的,这是学校和老师在履行自己的教育管理义务。但在本案中,学校和老师在对李培进行教育管理时,使其站立了半天之久,显然工作有疏忽不当之处。数学老师的教育管理行为应视为学校教育管理行为的实施,故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老师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培作为学生,不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事件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作出判决,由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共计141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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