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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春”导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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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10 来源:光明日报 何向东 我有话说

今年的9月18日左右,在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上演的大批日本人“买春”丑闻已广为传播,令国人感受到了无比的愤怒,中日两国有关方面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这时候作为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对这样的丑闻发生,我们都应当在愤怒之余,理智地想一想,更应当追问一下,到底是谁导演了这场国耻日“买春”丑闻,谁更该为这场闹剧负责。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首先人家日本人不像他们前辈,是“侵略”过来的,他们的到来是由“酒店市场营销部副经理刘小姐从日本组织来的,因为她懂日语,负责开拓日本市场”,是被“请”过来的。能组织日本人到中国来,安排日本人在自己的酒店住宿,赚取外汇,这本是一件大好事。可问题是日本人来中国想干什么?刘小姐对此则坦言:其实日本人来玩就是找小姐。

这就有了第二个问题,那就是珠海的这家酒店为日本人“买春”提供了条件,充当了“拉皮条”的角色。日本人提出要找小姐,于是酒店的刘小姐就帮他们联系,酒店金色年华夜总会一个姓金的妈咪则为日本人进行牵线,于是就有了日本人入住当晚,酒店内几百位小姐进进出出的“景色”。

可以说,没有酒店的组织牵线,这场日本人“买春”丑闻就不太可能发生。虽然酒店在事后这样解释:“给日本人找小姐绝不是酒店的安排,旅游团也不是酒店组织的,金小姐也非酒店员工,酒店事先对此并不知情。16日晚上发现时也措手不及,无法制止。”这里笔者想问的是:日本人是午夜时分带着小姐到的酒店,难道作为一个星级涉外酒店,按照有关规定,客人可以容留外人过夜吗?难道酒店对那么多日本人带着小姐干什么就真的一点也不知道吗?难道对客人的一些不轨行为劝阻一下都不可以吗?而且,日本人的“买春”行为在中国毕竟是一种违法行为。显然,酒店的事后解释根本就站不住脚。酒店也仅认识到,没有意识到这件事发生在“九一八”国耻日期间,难道在别的时候,在这家星级涉外酒店就可以允许这样的丑闻发生吗?

所以,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对这起日本人“买春”丑闻绝对不能脱了干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卖淫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前述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因此,根据知情人的反映、记者的调查,发生在珠海的这起日本人“买春”丑闻中的有关人员,实际上就是组织卖淫人员向外国人卖淫,已经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他们这种违犯国家法律,有辱国格的行为,理应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因此,在我们对这起日本人“买春”丑闻愤怒的同时,是不是也不要忘了追究一下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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