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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书贩子为何没人管

在车站兜售非法刊物还说“没事的”
2003-10-11 来源:光明日报 广西大学新闻系 李佳 我有话说

近日,在广西南宁市北大客运中心的直达快班候车室内,一位年轻女子向笔者兜售杂志,笔者表示不感兴趣,她又拿出了《嫖客日记》、《一夜情》、《中国男妓大揭密》等书刊。直觉告诉我:这些书有问题!

笔者随意翻开其中一本,发现里面的内容龌龊不堪,充斥着赤裸裸的两性描写,而其中的插图多是些美女图片,非常煽情,另外几本也是大同小异。那女子见笔者似乎“有点儿兴趣”,又从怀中抽出了《蒋介石秘史》等刊物。

经过仔细辨认,笔者发现这些刊物都有几个共同的特点:既没有刊号又没有正规的出版单位;印刷的质量非常低劣,除去内容煽情不说,错字别字连篇累牍,句子成分残缺不全,封面及插图多是极具暗示性的裸女图片,一看就知道是典型的非法出版物;而且杂志无论厚薄,一律标价10元一本。

据这位小贩称,这种杂志在车站销量一直不错,读者多是一些长途旅客。“你们在这里卖这种书,不怕被车站抓吗?”笔者好奇地问,“没事的,我们在这里每个月都交400块钱呢。”小贩答道。在这个小贩明目张胆地向笔者兜售非法刊物的过程中,候车室内的另几名小贩也向其他乘客不停地兜售自己的刊物,笔者身边的一名女子就被骚扰了5次。但一直未见车站的工作人员干涉阻止。

小贩告诉笔者,他们都有固定的几个老板供货,每月从老板那里拿回杂志,固定交纳回扣,然后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更多地赚钱,他们分工细密,无孔不入,有的在候车室,有的在检票口,有的还沿途跟车。

车站是一个通向四面八方的联结点,这种赤裸裸的色情书刊,既影响了车站的形象,又玷污了这里的氛围。如若发展下去,势必会向各地延伸,其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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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1989年由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施行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确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①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②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③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5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⑤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⑥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⑦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①至⑦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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