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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执政为民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2003-10-28 来源:光明日报 孙国华 杨思斌 我有话说

党的十五大总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治国经验,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这一基本方略写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蕴含了执政为民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认识执政为民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事关社会主义事业的命运。

执政为民与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

执政为民与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执政为民,要求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要求以执政为民为指导。二者辩证统一、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点。

首先,执政为民与依法治国在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上是完全一致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执政为民”要求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为了人民群众,承认人民群众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主体,党要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治理国家的权力,当家作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群众,要求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符合客观规律、时代要求、世界潮流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愿望的法律、法规,并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权为民所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用合理确认和配置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法律手段,来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使权利(权力)的取得和行使规范化、合理化、公开化、公正化,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以形成良好的、稳定的、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法律秩序。执政为民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出发点和指导理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总结历史经验、吸取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而确定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其次,执政为民是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和立足点。依法治国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发展人民民主的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历史的经验表明: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进程中,不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不坚持民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而简单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只能导致社会的动荡、人民的苦难,甚至国家的分裂。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辩证统一,才能保持中国法制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就会落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实现了两个根本性转变,党的历史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历史和世界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着眼,准确把握时代特点和党的任务,解决党如何能够“始终走在前列”,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始终保持先进性和创造力的问题。其中,时刻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保持党的生命力、先进性和创造力,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获得执政的合法性的根本要求。苏东剧变,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严重挫折的历史教训表明:始终坚持执政为民,始终和广大人民群众站在一起,领导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事业就能够兴旺发达,社会主义国家就能够得到良好的治理,依法治国就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反之,不能做到执政为民,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就会逐渐丧失民心,最终被人民所抛弃。

最后,依法治国是实现执政为民的最佳治国方略。“执政为民”不能仅仅停留在理念层面,而应当通过一系列的方针、政策转变为行为,转变为现实。在现代社会,“依法治国”是实现“执政为民”的最佳的治国方略。第一,“执政为民”就是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领导并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法律是现代社会最有效的社会调整机制,它所具有的规范性、权威性、公正性、强制性、程序性、效率性是其他任何社会调整机制无法比拟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集中了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智慧,反映和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实现执政为民理念,首先就应高度重视法的制定和实施。通过法的制定,正确认识、选择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利益;在法律上正确确定和分配权利与义务,以体现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发展的方向。通过法的实施,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实现利益整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可见,依法治国是实现执政为民的必不可少的途径,执政为民就得依法执政,依法执政保证执政为民,二者辩证统一。第二,“执政为民”也就是党领导人民运用公共权力治理国家,担任国家职务,就要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它就是积极的、建设性的,可以造福于人民;若运用不当,它就是消极的、破坏性的,甚至会成为妨碍人民利益实现的“毒瘤”。因此,如何合理约束权力,防止权力异化,历来是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实行法治、依法治国,是制约国家权力的有效手段。在法治社会,权力的获得、分配、使用均要纳入法治轨道。在权力的设定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权力的来源,权力的主体,权力的范围和界限。在权力行使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权力行使的程序、规则和责任。通过法律,国家权力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力(权利),获得了合法性,使国家权力及其行使,具有了合理、公开、公正、合法的特征。法律正是通过对权力(权利)的设定和行使的规范来实现既保障正当权力的有效行使又防止权力的异化、失控和滥用。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权力的异化、失控、滥用等现象仍然在一些地方存在,如不认真解决,将会直接危及国家政权的根基。要实现“执政为民”,防止权力失控,保证来源于人民的国家权力真正服务于人民,必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第三,“执政为民”保障和实现人民的利益,本质上要求执政党尊重客观规律,增强执政的科学性,提高执政的效率。法律固然不能等同于客观规律,但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在实践中逐步深入认识客观规律、学会利用客观规律为人民谋福利的最佳途径。制定法律是物质变精神的过程,实施法律是精神变物质的过程,经过这样的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过程,就可以比较正确地认识并学会利用客观规律。法律固然有其局限性,但法律毕竟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和智慧的结晶。所以,实行依法治国是贯彻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尊重社会发展规律,顺应世界潮流,体现人民意愿,落实执政为民理念的最佳方略。落实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实际上也体现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深刻思想,是对邓小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执政为民、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的领导。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我们党探索执政规律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我们对依法执政的探索也全面展开。然而从目前情况看,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仍然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不依法执政、不善于依法执政的现象还存在。党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党可以代行国家机关的职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必须带领人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用法律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动,就是执政为民,也就是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约束自己。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质上就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至上。所以,能否真正理解法治的精髓,是否习惯于用法律约束自己,是否在执政过程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衡量执政党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要做到执政为民,贯彻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永远保持谦虚谨慎的作风,作守法的模范,依法执政,一心一意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做实事。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要转换和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党的领导体制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的关系,直接体现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的基本思路应是: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保持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政党的先进性,与时俱进地始终与广大人民群众站在一起,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并不是党对国家机关具体工作的直接命令,更不是代替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而是通过思想、政治和组织等方面的政治领导和组织保证来实现对国家机关在重大方针、政策方面的领导和监督。此外,改革党的领导体制,也需要强化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基本理念,坚持以党的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执政为民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需要根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疏通党内民主渠道,拓宽党内民主途径,丰富党内民主形式,建立和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图的党内民主制度,进一步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要完善法的运行机制。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是通过具体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的运行机制实现的。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应是“良法”、“善法”之治,所以实现依法治国、执政为民首先应当制定出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符合时代要求和社会、自然发展规律的良法。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拓宽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扩展立法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加大立法监督,使我们的法律、法规能够真正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杜绝那些带有浓厚“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眼前利益”的法律、法规出台。依法行政对实行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尤为重要。依法行政即行政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行使行政职权,接受监督,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实质是按人民的意志行政。坚持依法行政,目前需要进一步强化和贯彻有限政府、信用政府、透明政府、正当程序、责任行政等理念和原则。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公正司法,通过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对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保证。充分、有效的法律监督对于检察、监查、督促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于督促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创造力、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提出,标志着党的领导、执政观念和执政方略的重大发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只要我们认真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落实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就一定能够战胜各种困难和应对风云多变的国际局势,更加朝气蓬勃地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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