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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的“铁饭碗”为何要打破

2003-10-31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从10月27日起,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将打破“铁饭碗”,实行聘任制,这意味着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沿用的由“书记员”而“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的终结,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不再过渡为法官。

这是中组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27日联合公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所作出的规定。

在为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就这一办法出台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管理办法,书记员职责被明确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聘任制书记员是在法院正式编制内,通过与法院订立聘任合同,被聘任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这一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法院必须为聘任制书记员办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管理办法还规定,聘任制书记员可以按照规定正常晋升职级,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高级人民法院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人民法院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人民法院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管理办法还突出了合同管理的作用,并提供了聘任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立,确保了聘任制书记员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正常管理秩序。

改革的核心就是打破书记员的“铁饭碗”,将现行书记员实行终身制的公务员管理模式改为能进能出的聘任制动态管理模式,以便更适应书记员单纯技术性、操作性和辅助性的岗位特点,更适应现代化庭审的需要。

问: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使沿用至今的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得以终止。这种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初衷是什么?

答:旧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是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这种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并且造成了人民法院人员管理工作的四大难题:

第一,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在旧的管理体制中,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为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制度从客观上造成了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同时,书记员一经录用,只要不犯大的错误,是不可能被辞退的,一些不胜任工作的书记员也很难找到出口,致使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第二,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但是,根据旧的管理体制和“书记员k助理审判员k审判员”的发展模式,人民法院在新录用书记员时不得不提高学历标准,这就造成了不同职业在用人标准上的混同。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一般都要求新录用的书记员具有法律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所有新录用人员,无论学历多高,能力多强,都得从书记员干起。这种管理制度实际上造成了人才使用上的“高消费”,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

第三,法官队伍膨胀。在旧的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下,晋升法官是书记员最好的出路,也是解决书记员职级的主要办法,这使得大量并不适合担任法官的人员想方设法挤上了“法官”这座“独木桥”,导致法官队伍日益庞大,对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造成负面影响。

第四,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人民法院的编制是有限的,由于书记员不断向法官晋升,造成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极不合理,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严重失调,各级法院都出现了书记员严重不足的情况。因此,审判人员不得不从事一些诸如庭审记录、送达、案卷归档等本不该由他们从事的工作,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改革书记员的管理体制,引入新的竞争与择优机制,实行聘任制的管理模式,是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法官队伍建设的必由之路。

问: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对于推进法院人事制度的改革具有怎样的意义?对于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这一改革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律,解决了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急需。

一方面,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单独序列管理,对于人民法院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等改革措施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以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为起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将逐步、分阶段地展开。司法分工将逐渐科学化、合理化,审判资源将得到优化配置,各类人员将进行分层管理,他们将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模式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采用分类管理模式后,在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人员职责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种类人员各自的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就可以相应地提高法官的任用条件,严格法官的遴选程序,进而优化法官队伍的来源,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力地推动法官队伍建设的进程。

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干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操作性、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采用传统的公务员录用方式无法解决工作人员的轮岗和出口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都提出了在国家公务员的部分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工作却一直没有展开,与这种特殊的管理方式相适应的聘任程序、合同管理方式、工资福利和保险制度等也一直没有建立。因此,《试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的创新。人民法院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既与过去国家试行过的乡镇干部聘用制不同,也有别于在竞争上岗中实行的领导干部聘任制,对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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