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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占义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判刑

2003-11-0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天津11月5日电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景占义、阮惠琴、顾桂芳、王檀、常晋云等5名被告人3年至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景占义、阮惠琴、顾桂芳、王檀、常晋云均是“法轮功”人员,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或化名隐匿,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秘密跨省串联,勾结境外“法轮功”人员,在境外“法轮功”人员资助下注册公司,把公司作为“法轮功”邪教活动的场所,进行“实业弘法”活动,积蓄实力,以更隐蔽的方式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0月16日对景占义等5名被告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经审理后查明:景占义原系河北省邯郸市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996年2月开始练习“法轮功”,自称“练功”不久即开“天目”,可以“直接观测到铁水内的物化反应,发现反应方程”,谎称在“练功”后取得了两项发明成果。李洪志获悉后如获至宝,专程赶到景占义家中,给予6000元经济资助,并授意景占义申请专利以欺骗社会、欺骗群众。随后,景占义在北京“法轮大法研究会”负责人李昌的直接指挥下,在向专利部门申请《用矿石直接生产硅铝钡钙铁合金的方法》专利时,竟将其在练习“法轮功”之前的研究成果谎称“采用‘法轮大法’的方法”取得。景占义还在北京“法轮大法研究会”及李昌等人的安排下,先后到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大肆宣扬通过练习“法轮功”取得两项发明成果,造谣惑众,蛊惑人心,诱骗部分群众走入“法轮功”邪教泥潭。

为达到宣扬“法轮功”邪教的目的,景占义还提出了“实业弘法”的主张,即以“法轮功”人员创办实业、生产产品的方式,积蓄经济实力,妄图通过实业上的成功宣扬“法轮功”邪教。阮惠琴、顾桂芳、王檀、常晋云对此表示赞同和支持。为实施其图谋,景占义于1997年4月承包了河北省武安西竹昌村昌益铁合金厂,顾桂芳利用职务之便从其下属单位挪用50万元公款,连同自己的25万元,共75万元资助景占义。后在阮惠琴的提议和安排下,景占义和常晋云又到美国寻求境外“法轮功”人员的支持。

1999年11月,景占义、阮惠琴与顾桂芳、常晋云等人共同注册成立了奥林克(天津)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由景占义负责产品研制,阮惠琴负责管理财务,顾桂芳负责管理账目及产品的销售发送,常晋云负责生产及产品销售发送。王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将奥林克公司的产品推销到石家庄、邯郸、唐山、承德等地20多家单位和企业,销售额高达人民币百余万元。

景占义在奥林克公司内还经常组织阮惠琴、顾桂芳、常晋云交流“悟法”心得,并编写“法轮功”“经文”和“悟法”体会等百余篇。王檀也多次到公司与景占义等人交流“悟法”体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景占义、阮惠琴、顾桂芳、王檀、常晋云等人,无视国家法律,长期进行“法轮功”邪教活动,特别是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勾结境外“法轮功”人员,利用境外资金,在国内注册创办公司,以经营活动作为掩护,妄图积蓄力量,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另外,顾桂芳挪用公款50万元资助“法轮功”活动的行为还构成挪用公款罪,与其所犯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景占义有期徒刑8年,判处阮惠琴有期徒刑7年,判处顾桂芳有期徒刑7年,判处王檀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常晋云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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