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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事与家事

光明论坛
2003-11-06 来源:光明日报 林治波 我有话说

近有一篇文章说,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应提倡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大家”和“小家”、“大事”和“小事”的关系。读后颇受启发,又觉意犹未尽。此文触及一个重要命题——公事与家事的关系,如以伦理学的概念表述,大约也就是忠孝的关系。

忠与孝,是中国传统伦理的支柱。在封建社会里,“忠”常常表现为对皇帝和朝廷的忠诚;在现代社会里,“忠”则是指对祖国和民族的忠诚。“孝”讲的是奉养和尊敬父母,其涵义古今如一,并无实质性变化。

重视国家、集体和全局利益,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重要特点。我国自古就有“忠孝不能两全”的说法,并流传着许多舍孝取忠、公而忘私的故事。在祖国危难、民族存亡之际,无数中华儿女的确是舍小家顾大家,挺身而出,为国捐躯,表现了崇高的爱国主义气概和自我牺牲精神,其事可歌可泣,其情感人至深。

在和平建设时期,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员工对集体的责任,多表现为敬业爱岗,忠于职守,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诚实劳动,为国家为集体作出贡献,与此同时,赡养父母,照顾家庭。在许多情况下公与私、忠与孝应该是可以兼顾的。

忠与孝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家讲孝,在外言忠;忠是对祖国的孝道,孝是对父母的忠诚。一般说来,不孝的人不可能忠,不忠的人也不可能孝。忠、孝为人格之大端、立身之根本;立身既败,万事瓦裂。

无论什么时代,一心为公、公而忘私的精神都应该大力弘扬;但我们在宣传时,不要走偏。有时过分渲染先进人物英雄模范人物不顾家,并不能给他们增添光彩,反会让人觉得不近人情,显得可敬不可亲,可颂不可学。

公家的事可能都是大事,个人的事却未必全是小事。有些私事,从全局看来算不得什么,但对个人和家庭来说却事关重大,轻忽不得。我们平时无疑应集中精力于工作;但在家事急重而公事轻缓的时候,不妨抽出精力把家事处理好。这于情于理,都无可非议。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家庭负责也就是对社会尽了一份责任。

正确处理好忠与孝的关系,固然首先是个人的事,同时也应当是组织的事。对于同志们的家事私事,组织上应当多关心多照顾,帮助他们处理好,以解后顾之忧。这既是促进工作的手段,也是开展工作的目的。国家富强、社会发展、时代进步,最终是为了人民幸福。人民幸福不是空洞抽象的东西,而要落实到具体的事情上,落实到每一个家庭中,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身上。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和多数情况下,忠孝不仅可以两全,也应当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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