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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依法追究 无罪坚决放人

公检法三部门要求各地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
2003-11-13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12日电“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作出的一致而坚定的表示。

这三个机关今天联合发布一份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通知强调,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超期羁押,就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羁押时间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目前,在有的地方,超期羁押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甚至是“边清边超”、“前清后超”。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妨碍了司法、执法公正,严重影响了公、检、法机关的声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这份《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指出,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规定,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通知重申,要“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履行职责。凡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坚决不拘不捕;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通知还特别强调,要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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