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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2003-11-1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梁捷日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自9月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案件近30件,其中已有效监督6件。正在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为建立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作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据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其监督不同于一般的外部监督,它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设置的具有刚性程序作保证,具有实质性的监督内容,重点解决此类案件在侦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缺乏有效外部监督问题的一项制度。

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需经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推荐,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中产生。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的任期相同。

人民监督员有两项职责:一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进行独立评议监督;二是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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