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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东北须谨防“项目陷阱”

经济时评
2003-11-25 来源:光明日报 安烨 刘力臻 我有话说

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战略决策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在项目规划、申报、审批的热潮中,东北大地新一轮项目投资的大幕徐徐拉开。人们兴奋地描绘和憧憬着继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唐之后国内第四个经济增长极——“关东经济区”的美好蓝图。这一切无不令人欢欣鼓舞。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尚未充分发育、国企体制改革尚未完成、投资主体还多是非市场选择的情况下,如何避免新一轮大规模、高密度的项目投资落入“项目陷阱”,值得人们高度重视。

所谓“项目陷阱”,是指投资主体因上项目而出现困境和危机直至对宏观经济造成危害的现象。具体说来:一是微观主体因项目投资失败陷入困境和危机。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主导下,企业多方筹资、动员银行贷款上项目,但由于产权制度、经营体制、投资主体的非市场化运作,以及对市场风险估计不足等因素的影响,项目建成后,不是设备运转不灵就是技术相对落后,不是没有流动资金就是没有市场,从而导致企业开工不足甚至停产,项目贷款无法偿还。二是宏观经济因微观主体项目投资失败受拖累。企业项目投资失败,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和坏账,进而在宏观经济层面上埋下资产泡沫和金融危机的隐患。三是宏观经济出现过度波动。如果项目投资的规模和数量在时间和空间上过于集中,“项目陷阱”还表现为由经济增长过热导致的经济急剧下滑的危机。这种陷阱式的项目投资,不仅不能获利,还像一个无底黑洞,吞噬资金,拖垮企业,坑害职工,连累银行,甚至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质量。

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过程中,之所以强调要高度重视规避“项目陷阱”,是东北老工业区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观念方面:计划经济的体制惯性使人们形成一种思维定式,认为国家支持的项目“不要白不要,不上白不上”。因此在国家给予政策支持时,各级政府的官员带头争项目、跑贷款,并以“上项目”论政绩,论英雄,忽略了项目投资的市场化运作和项目的市场调研及市场前景预测,给项目建设埋下隐患。还认为只要是国家批准和支持的项目,无论出现多大的亏损都会由政府“买单”。为了解决问题和困难,上级不得不指令追加投资,增加贷款,即便企业破产,企业拖欠的巨额债务最后也会被银行或财政核销。

产权制度方面: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东北地区的民营经济、混合经济从无到有,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但由于国有经济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占80%的绝对比重,政府成了天然的“投资主体”。事实反复证明,任何一个项目,只要由政府扮演投资主体角色,只要投资主体的产权结构是单一的,就容易陷入低效和腐败的泥潭。在单一产权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的债权债务约束功能几乎丧失殆尽,一些国有企业甚至用项目投资骗取贷款,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银行的债务核销,从中捞取个人和集团利益,这是最大的国有资产流失。

管理机制方面: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东北的大多数国有企业基本上建立了微观管理机制,但由于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许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如争项目时,可研论证、项目审批走关系、走过场、走程序;上项目时,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健全又执行不严,形成偷工减料、质量低劣、效率低下、费用膨胀、成本加大,追加投资的恶性循环;项目建成后,设备维修、市场跟踪、市场开拓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项目难以正常运行,最终跌入“项目陷阱”。

市场风险方面:由于市场规律的作用,即便是产权明晰的法人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如果政府过多地控制人、财、物等资源的配置权和经济主体投资的决策权,侵害市场机制,违背市场规律,也容易落入“项目陷阱”。另外由于市场自身的不确定性,即便是投资主体的产权明晰,项目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没有过度干预,也会出现投资失败的现象。

规避“项目陷阱”,需要尊重市场规律。对地方政府来说,关键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搞好政府定位,使政府退出投资主体角色,将资源配置的权利还给市场。现代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主要有四大职责:促进经济增长,刺激就业,维持物价平稳,平衡国际收支。笔者以为,处于市场经济后发育的国家和地方政府,除了上述四大职责外,还应将培育市场、完善市场,提供现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制度供给,创造资源资本化、集聚化和辐射化的制度,以及创造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宽松、秩序的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等作为自己的职责。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惯性,东北地区的市场经济发育相对滞后,所以地方政府职能转换和角色调整的任务更重。目前对于东北,当务之急不是上项目,而是变体制。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不是依赖于中央“批项目”、地方“上项目”就能实现的,制度变革和国企改制才是关键所在。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要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新方式,走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新路子。应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改制培育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市场生态和体制环境,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并在这一过程中建立东北地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从根本上解决投资主体的政府替代问题,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运作市场化,从而在体制、机制上规避“项目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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