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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得为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治理超期羁押特辑●
2003-12-05 来源:光明日报 本刊编写 我有话说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经过审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于经过审理,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沈德咏强调:“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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