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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细化切实落实“司法为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
2003-12-05 来源:光明日报 袁祥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日发布《关于落实二十三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今年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落实司法为民,要从十一个方面下功夫,建立和完善十项制度,制定十项司法解释,落实二十三项具体措施。

这次出台的《意见》对二十三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一一分析,逐条细化,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使其实施更为规范、更具操作性。

《意见》要求,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接访工作,限时回复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对于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的,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三日内,回复或告知当事人。对于一般来信、来访,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十日内,回复或告知当事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来信来访的答复,不得推诿或敷衍了事。《意见》说,对来信来访和申诉进行摘报,及时反映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加强接访场所的硬件建设,改善接访条件;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清理未审结的案件。《意见》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积案原因,对严重超审限的案件予以高度重视。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高效、快捷地审理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诉讼调解程序,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意见》要求,基层人民法庭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旅游风景区、集贸市场等涉及旅游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其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纠纷易发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人民法院要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要通过法律风险提示,指导涉诉群众避免因不清楚涉诉的法律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保护涉诉群众的利益。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制裁职业中介机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要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为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行为提供司法保障;要按照《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切实给予救助;要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规范执行收费,严禁各地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杜绝执行乱收费,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要建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执行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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