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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课70节该不该被开除

2003-12-08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王瑟 我有话说

“上大学属于教育消费,取消我的学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近日,新疆大学培训学院2003级中文系学生小姜(化名)将就读的学校投诉到工商所。

新疆大学培训学院表示,小姜自2003年10月底至11月19日共旷课70节,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开除。小姜再三要求学校恢复他的学籍,但被拒绝。

小姜认为,自己缺课事出有因,他在校上学是一种教育消费,自己是教育消费者。新疆大学培训学院属于社会助学组织,本身只起到帮助学生的作用,学生是付费接受辅导。“作为消费者我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有选择地听课,校方无权让我退学,否则就是侵权。”小姜说。

新疆大学培训学院学生科科长张军堂认为,学生缴纳了学费就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而校方有教育学生的义务,学生也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学校规章制度是针对所有学生的。他说:“学生是否是消费者,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学校处理这样的事情只能遵照校方的管理条例。”

接到投诉的工商所对此事颇感为难,所长王建国说:“这是我们第一次接到有关教育消费的投诉,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具体法规条文,我们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

小姜投诉学校的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各界人士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乌鲁木齐市天平律师事务所王集新律师认为,学校、学生在发生付费之后,双方应属合同关系,双方要遵守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小姜提及双方是消费关系,自己是消费者,应受《消法》保护,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但有一点是很重要的,学院和学生处在相对平等的地位,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学生也应该有权参与。

乌鲁木齐市铭正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认为,将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的观点过于牵强。教育不能作为商品,运用于《消法》也不适当。公民有自己选择教育方式的权利,但对学生的管理和约束还要适用于《教育法》。学校如果根据《教育法》制定校规校纪,并以此来管理学生是正当合法的。

乌鲁木齐市消费者协会的一名工作人员认为,培训教育可以看作是一种教育服务,而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是一种教育消费。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教育消费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为期不远。

新疆大学一位姓杜的学生认为,现在学校制定的规章只是学校单方面的行为,根本没有征得学生也就是消费者的同意,这不合理也不合法。

目前,有关争论仍在继续,本报将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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