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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如何破解的

记者观察
2003-12-1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案件“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项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1999年中央为解决这一难题还专门下发11号文件。这一文件下发的时候,山东省法院未结执行案件多达9.5万件,占全国法院未结执行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强,山东的“执行难”名列全国第一位。

四年过去了,山东“执行难”全国第一帽子早已摘除,而步入了收结平衡的良性循环,今年1至10月,全省共执结16.39万件,未结案件数降为全国末几位,超过执行期限的案件也已清理完毕。

于是,人们特别想知道的是:山东法院的“执行难”是如何破解的?

“改革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强大动力和必由之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对前往探秘的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记者这样表示。

营造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新格局、建立执行工作的新机制、创新执行工作的方式方法……这一系列改革和创新就是山东破解“执行难”留下的足迹。

两个“大合唱”

尹忠显认为: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有力领导和监督、支持,是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坚强后盾和根本保证。

因此,营造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新格局成为山东法院不懈的努力。

首先,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党委指挥,法院主角,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配合”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大合唱”。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山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等都专门下发了文件,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省政协还专门召开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研讨会,集思广益,为解决“执行难”献计献策;省公安厅、土地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及金融部门也分别或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文件;全省形成了齐心协力破解“执行难”的“大合唱”工作格局。

其次,在法院内部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形成“党组指挥,执行局打头阵,各部门支持、配合,全力解决执行难的大合唱”工作格局。尹忠显告诉记者,审判和执行是法院工作的双翼,执行工作不仅是执行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也是审判部门和广大法官的共同责任。因此,在法院内部必须营造人人重视、关心执行,各部门支持、配合执行的浓厚氛围,形成破解“执行难”的整体合力。

这两个“大合唱”成为山东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保障。

三个“统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山东全省各级法院普遍设立了执行工作局,建立了由省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三统一”执行工作新机制。上级法院可以统一制定执行计划,灵活安排一定时期的执行工作重点,顺畅地调度下级法院的执行力量,形成执行合力。这一新机制为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高执行质量效率提供了组织保障。

“改革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强大动力和必由之路。”山东省高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霍力民对执行工作机制的改革益处有深切的感受。

据霍力民介绍,“三统一”的新机制使得全省法院可以统一制定执行工作要点和执行计划,对执行工作的整体任务作出安排或者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重点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同时,还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等统一行动。

这两年,山东省高级法院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进行了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行动,开展了集中执行涉金融案件、涉供销社系统案件等专项执行;有的中院组织了涉及政府机关案件的集中执行,开展了涉及国有企业案件的集中执行;济宁中院还组织两级法院的力量建立了比较稳定的集中执行大队,统一开展执行工作。2001年,济宁中院一次提级执行基层法院的难案、积案171件,12天内全部执结,执行标的额达1896万元,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今年山东高院组织了全省范围内的集中执行金融案件的专项活动,共执结金融案件9281件,盘活资金50亿元。

霍力民说:执行工作的“三统一”,为全省法院整体克服“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

期限管理和提级执行

“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是冲破地方保护主义藩篱、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强有力手段。”这是山东省多名法院院长向记者讲述的体会,这也为执行工作的实践所证明。

利津县某乡政府为被执行人的6起案件,基层法院已经连续执行了3年而未能执结,青东水泥制品厂等六债权人苦苦盼了三年而毫无结果。去年11月,东营中院果断提级执行,加大了执行力度,仅用10天时间就执结了这六起陈年积案,60万元案款全部到位。由拖延1000天未结到10天迅速结案,提级执行显示出强大威力。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山东各级法院已经组织交叉执行1600余件,提级执行340余件,均取得了实质性的结果。现在,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已经从过去的试验、探索,发展成为了一种普遍应用的、比较成熟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方法,也成为山东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一个鲜明亮点。

为了保证执行工作效率,山东省各级法院采取了排期执行、届期警示、公开执行进度、更换执行员等具体措施,严格控制超执行期限案件,消极执行问题得到了有效预防和解决。山东高院对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执行期限的监督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作出了专门规定:凡是超过规定期限未执结的案件,必须逐案报省法院执行局审查,由省法院视情决定是否延期或提级执行。

聊城中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康庄油棉加工厂与被执行人临清市国棉厂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间未结,遂报请省法院执行局延长执行期限。省法院在审查中发现,该案不能执结的原因在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便果断地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指定执行后,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了执行和解。

分权制约与“阳光工程”

为了解决执行权集中行使带来的弊端,山东各级法院围绕如何建立合理的执行权运行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2002年4月,山东省高院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在全省法院实行了执行权的分权改革,将执行权分为裁决权与实施权,两种职责由不同的组织和人员分立行使,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以保障执行的公正。同时,两者在执行局的统一框架内互相协调,紧密衔接,执行效率也得到保障。现在,全省各中院和大部分基层法院已经建立起了分权运行的工作机制,有效防止了执行权滥用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执行的公正和廉洁。

山东各级法院还深化公开执行,大力实施执行工作的“阳光工程”。公开执行是促进执行公正、提高执行效率的有效保障。省法院专门就执行公开作了部署,执行过程中,凡是依法能够公开执行的,都以合理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同时,实行了执行听证、开庭执行的执行方式,实行了执行情况告知制度、查询与说明制度,在执行程序和过程公开的基础上,扩大执行公开的范围。

山东省东营中院是“阳光工程”的积极推行者。据该院院长王少南介绍,中营法院“对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程序违法等事项,都由合议庭公开听证。近年来执行听证共有44件,依法撤销了6份有错误的裁定。”

东营市某砂浆厂不久前就借助执行听证为自己讨回了公正。当时,某区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查封了案外人某砂浆厂的办公楼。某砂浆厂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东营中院提出申诉。中院经过公开开庭听证,合议庭要求某区法院限期纠正其错误裁定。接到中院的指令,某区法院当即撤销了查封。砂浆厂代表高兴地说:“是执行听证给了我们一个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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