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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外国学生管理办法

2003-12-1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任维东 我有话说

本报昆明12月14日电云南省教育厅近日正式出台了《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对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在内的各有关学校对外国学生的招收、录取和管理都做出了规定。

按照这一管理办法,全省接受和培养外国学生的学校,应当具有与招收中国学生同等条件的学校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各学校根据资格的不同可接受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普通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等学历教育类别和研究学者、专业进修生、汉语进修生、幼儿教育等非学历教育类别的外国学生。今后,在招生过程中,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学校在录取外国学生时,必须考核学生的汉语水平,以HSK(汉语水平考试)为准;汉语达不到要求者,入学后必须先学习汉语,并参加HSK考试,达到要求后,再进入专业学习。外国学生在校期间,汉语和中国概况必须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的必修课。

这一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除教学管理外,学校对外国学生的校内活动和社会活动均承担责任,不允许外国学生在校期间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学校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组织外国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但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学校应为外国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可以允许外国学生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留登记手续,并在学校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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