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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003-12-19 来源:光明日报 信春鹰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全国各族人民都在热切地期待着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诞生,期待着把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宝贵经验和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通过宪法进行调整的制度性问题写入宪法,以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发展,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施行的,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一个年头。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三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必要的修改,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要内容。三个宪法修正案体现了我国宪法既保持稳定又与时俱进的品格,补充完善了1982年制定宪法时由于实践经验的局限不可能写入的重要内容。历史证明,经过修改完善的宪法适应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的需要,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贯穿了改革精神,是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宪法精神和原则的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空前繁荣。宪法已经成为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五大以来,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展,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从本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党的十六大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宪法保障,有利于宪法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修改宪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我国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学教育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依宪治国,保障宪法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实施,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同时,必须看到,我们仍面临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繁重而艰巨的任务。目前存在的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等这些前进中的问题,都需要在改革和发展中加以解决。宪法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和进一步为深化改革提供宪法依据,将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强大动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事业。人民是现代化建设的主体,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是现代化建设的力量源泉。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二十多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宪法将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完善的基础。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最重要的是坚决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也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依据。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证司法公正。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护身符。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二十多年来,公民权利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我们不仅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建立了权利救济制度,而且签署和批准了一批保护公民权利的国际公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国家的庄严承诺。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我国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将进一步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

二十多年来,根据宪法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规定,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积极发展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深入开展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宪法的有关规定将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依据。在宪法精神的指引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将大大丰富小康社会的精神内涵。

小康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认真落实宪法的这些规定将改善我们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利用的效率,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核心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增强法制观念,首先要增强宪法观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根据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确定的,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也是一个宪法目标。回顾过去,宪法铸就了20年的辉煌历史,展开了与时俱进的宽阔胸襟。展望未来,在一部既高瞻远瞩又与时俱进的国家根本法的指引下,中华民族正满怀信心地走向未来。

(作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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