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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法院建立执行分权科学运行机制

实施权层级化 裁判权公开化
2003-12-19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经过近三年的探索和实践,初步建立了执行“实施权层级化、裁判权公开化”的运行机制,使执行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年均执结案件3万余件,标的额达到30多亿元,实现了执行案件收结平衡的良性循环。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执行权过于集中的运行模式,带来了诸多弊端,执行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导致“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滥用强制措施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执行乱、滥执行”。针对以上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要求,潍坊市中级法院探索执行分权改革,他们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分别由两个执行机构行使,并大力推行“实施权层级化、裁判权公开化”。

执行实施权层级化,就是针对以往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个人承办,是否执行、何时执行、用何种方法执行、执行什么、执行多少,主要由一个人决定,容易产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质量问题的弊端,将执行实施权收回集中到综合素质较高的执行长、庭长、局长、院长手中,分层次、职级高低,按照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的原则,配置、行使执行实施权。上级依法指挥命令下级,下级无条件地服从上级的指挥命令。

一是实行执行长负责制。执行长由具备一定学历、执行工作经验等条件的人员担任,实行竞争上岗或任命制,每个执行长与四名执行员组成一个执行组。执行局对执行长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局长同执行长签订“一岗双责”目标责任状,年终进行考核。对执行长的奖惩,以执行组的政治、业务双重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为依据。二是执行长与执行员职能分开,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执行案件全部由执行长审查,提出执行方案、措施,制作法律文书并署名,报经上级签发后交由执行员具体操作实施。执行长除重大疑难案件经批准后与执行员共同实施外,不得单独操作实施。执行员无权决定执行措施,但可向执行长提出建议,由执行长决定。三是加强对执行长的领导与监督。执行长根据案件的疑难程度,按照层级权限,逐级向庭长、局长、院长请示,在上级的有效监督控制之下行使实施权。执行中发生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等具有裁判性质的事项,经调解不成的,执行长必须停止执行,经局长批准后移送裁判庭审查作出裁判。执行长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由执行二庭进行全面考核,结果与奖惩、任用挂钩。

裁判权公开化是遵循审判规律、参照公开审判程序运作执行裁判权。一是完善庭前准备工作。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或者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请求事项,由执行长组织执行员指导当事人举证、交换证据,达成共识的可以调解处理,继续执行;调解不成的经局长批准,移送裁判庭。传票、通知等事项由原执行组负责送达。二是实行排期开庭。裁判案件根据繁简程度,由庭长决定实行独任制或合议制,确定开庭日期。裁判法官审查案卷,如果证据不足可要求原实施组补充证据。开庭时按照诉辩规律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把握的经合议后可以当庭裁判。庭审中着法袍、用法槌,以体现裁判的权威性。三是引入调解方式。执行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协议对执行依据的内容进行变更,调解是在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将执行裁判过程中引入调解方式,取得了比硬性裁判更好的效果。

潍坊法院执行工作“两权两化”的实施,提高了执行质量。层级化使执行实施权集中到了少数素质高的人员手中,执行措施更加准确可行,有效地防止了执行实施权的滥用;公开化使执行裁判权避免了“暗箱操作”,当事人有话有处说,容易理解和服气。近三年来,未出现因执行质量问题越级上访或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未出现矛盾激化案件,未出现执行错案。

执行工作“两权两化”的实施提高了执行速度。执行长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较强,因此使执行措施更加有力灵活;分权制约又大大减少了人情关系因素,从而使执行速度大为提高。据初步统计,全市法院基本消除了超执限案件,执结率由2000年的65%提高到现在的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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