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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闻采访权遭遇暴力

2003-12-19 来源:光明日报 新华社记者 顾立林 我有话说

2003年,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的职能,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采访权、安全保障受到侵害的事时有发生,自身的维权之路面临新挑战。

记者采访被打屡屡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见诸媒体的记者采访被打事件包括:

1月5日,《济南日报》和《山东青年》的3名记者在山东省宁阳县采访时被殴打;

7月22日,《羊城晚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遭环卫队十几个工人的围殴;

8月1日,《南京晨报》、《金陵晚报》等南京4家媒体记者到江苏教育厅采访一个会议,被保安
群殴;

8月9日,广东电视台记者在采访广州海印布艺总汇时遭保安群殴;

8月13日,《京华时报》记者在北京街头采访时被人追打;

10月10日,新华社记者在采访河南登封市一煤矿透水事故时被殴打;

10月18日,山西《生活晨报》记者在307国道夏家营收费站采访时,被两名歹徒掷砖头,采访车

被砸,记者手臂受伤;

11月7日,湖南长沙电视台记者在宁乡县采访时被围殴,采访设备被毁坏;

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记者在山西省保德县采访一污染企业时被殴打;

11月20日,福建电视台记者在寿宁县采访一起建设纠纷投诉时,遭县建设局局长的殴打,摄像

机被扔进了河里;

11月29日,湖北电视台记者在宜昌采访一家欠薪企业时被殴打,摄像机被夺。

媒体上有关记者被打的报道还有:长春《东亚经贸新闻报》记者采访遭殴打;《青岛晚报》记者采访火灾遭遇毒打;《新快报》记者采访“飞车党”血溅街头;《深圳晶报》记者采访落水儿童遭暴打;《华商报》记者采访遭揪打;《北京娱乐信报》记者采访被打伤……

讲真话报实情是记者的神圣职责

新闻媒体作为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呼声的通道和窗口,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大的影响力和重要的监督职能。新闻记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特殊不仅在于他们的劳动成果,还在于他们处于边缘状态的身份。记者可以激浊扬清、针贬时弊,但他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享有行政权力;他可以为民伸冤、打抱不平,但不是司法机关人员,不享有司法权力。

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尽管不是行政权力,不是司法权力,但它却是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作为具体的公民,其上述权力是通过新闻记者的具体采访报道行为来实现的。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遇到困难和不平就盼望记者出来主持公道,守卫公正。

不论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还是新闻报道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三贴近”要求,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公众利益的关怀。时代把记者与公众和真相联系在一起,保护记者正当的采访权,就成为记者命运的关键。新闻采访权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对新闻采访权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特别的明确保护。

殴打记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粗暴践踏

如果对记者被打再作细分可以发现,今年出现的打记者现象有四大特点:一是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老板直接指挥打;二是不仅局限于打地方媒体记者,直打“国”字号媒体;三是打记者事件此伏彼起,愈演愈烈;四是殴打记者一般都以治安案件处理。

采访受阻,报纸被扣,记者被打,所有这一切实际上都是个别地方掩耳盗铃的拙劣表现,也与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中国背道而驰;但如果从根本上看,舆论监督受阻,是具体法律对新闻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的缺位所致。

也正是目前法律上对记者保护的薄弱,才使一些不法之徒胆大妄为。前段时间有的地方推出“记者险”,虽然能够使人身受到伤害的记者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保障,但只有在法律上给予阻碍记者正常采访权力者以足够的威慑,给那些为了乌纱帽欺下瞒上官员足够的畏惧,才能使记者在采访时真正享有“人身保障”。

可喜的是,有的地方已经出台了为新闻记者采访提供司法保护的规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宣布,今后记者在采访中遇到围攻、殴打、伤及人身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对违法者依法惩处,坚决为记者提供司法保护。

尽管记者维权还存在着法律缺位,但人们有理由相信,真正的记者是永远不畏艰险的,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的信念是不会动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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