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要有制度保障

2003-12-2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冯蕾 我有话说

目前,我国有超过1亿的农民工。全国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劳务总收入已达到5280亿元,农民收入增长中有四成来自于此。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不仅促进了农民增收,还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

近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备受关注。据权威部门称,目前这个问题比较普遍,农民离家别业到外面来受苦受累干活就是为了挣几个工钱,拿得到拿不到工钱,对于他们是头等大事,由于担心克扣工资,一些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心里总是不踏实,一些农民甚至不敢外出务工。

堵住源头:清理违规市场

目前,约有3000多万农民工从事建筑行业,约占农民外出务工总人数的1/3,涉及建筑行业的欠薪问题尤为明显。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北京的一位包工头这样说:“我们也不想拖欠工资,现在的项目不好做,工程款拖欠太多,想发工资也没得发。”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显示,到2001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达2787亿元,比1996年增加了一倍还多;到2002年,全国建设单位累计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达3365亿元,又比上年增长了21%。以北京市为例,截至2002年底,建设单位因种种原因拖欠施工企业竣工工程款总额高达235.34亿元,共计3407项,由此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累计高达30亿元。

拖欠工程款越积越多,欠薪问题越发难解决。建设部最近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拖欠最为严重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分别占拖欠总额的39.6%和26.7%。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把拖欠工程款作为经营手段,通过拖欠工程款把大量风险转嫁给建筑企业,导致欠薪问题日益严重;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急于求成,盲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严重,导致工资难发。源头资金紧张导致尾部资金紧缺,相当一部分雇主拿到工程款就挪作它用,加之许多工程“层层转包”,使得本来就很有限的资金被“中间层”吃掉。

有关专家指出,就算用人单位没有拿到工程项目发包方给的钱,也不能因此就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因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完成劳动过程之后应该得到的报酬,至于用人单位是否赚取了利润与劳动者是无关的。

理顺环节:法律与制度并进

劳动法中规定,按时足月发放工资,即当月工资当月发,决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时间,用人单位要交付25%的滞纳金,而且劳动监察部门还可以给予其1至5倍的罚款。法律已对工资发放及罚款额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何农民工“欠薪”仍被视为难治的顽症?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赵湘平厅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欠薪问题难治理,一是制度缺位;二是法律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个体企业工资监管放开,企业拥有工资支付的自主权,与此同时,相应的宏观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健全。此外,地方保护主义不容忽视,少数地方当局为在短期内壮大地方经济,吸引投资,千方百计保护企业利益,对这些企业的欠薪问题不愿严惩,或惩治不力。”

“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执法必严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教授说,当前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企业有充分的选择权,而农民工总体上教育程度不高以及法律意识欠缺,这就造成了劳动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岗位贡献与报酬的不对等。建议加强政府干预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加倍处罚欠薪单位;对建筑市场实行彻底清理。此外,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提高其素质,使其能依法维权,也很必要。

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研究员指出,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主要侧重于城市劳动者,没有专门针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或是缺乏对农民工同等的法律解释。建议对劳动法作适当补充修改,完善与工资支付有关的法律规定,赋予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劳动保护权和工资收益权;就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和各项公共服务的权利、以及在城市参加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项权利,出台新的法规。此外,应发挥工会的力量,建全农民工的工会组织。让农民工真正拥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保护机制。

消除隐患:建立公平公正劳动力市场

“应该说,农民工遇到的欠薪等问题是中国社会前进中的问题。”劳动保障部劳资关系研究室主任郭悦博士指出,根源是我国目前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明显,城乡差距还较大。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他分析说,如果打破现行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给予转入城市的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平等的待遇,这将直接触动城市以及有大量外来劳动力的发达地区的利益。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城乡利益格局、甚至是地区利益格局的调整。正像打破商品市场的地区分割、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应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职责一样,在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和地方保护、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方面,也应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来推进。这方面要走的路还很长,还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

我们看到,改革开放初期,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务工经商。但在这期间,进城的农民工一直受到与普通市民不一样的待遇。城市对他们收取各种就业费、暂住费、卫生费、治安费、社会保险费,拒绝为他们提供公共服务,不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不向他们提供公共就业和培训服务。

近年来,改革的步伐在坚实地推进。2001年,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取消对农民工各种不合理收费的通知;200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消除拖欠克扣工资、乱收费等现象;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明确提出取消对农民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如今,不少地区已开始对相关政策法规作出调整与完善。北京市实行了“一票否决制”,对恶意欠付农民工工资并造成社会影响的建筑企业,一律清出北京建筑市场;深圳市建立了欠薪保障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用人单位预交的保证金;贵州省出台规定,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要按承包工程合同总价的1%缴纳工资保证金,一旦发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首先用工资保证金解决。还有部分城市承诺,对于2003年当年竣工工程和正在施工工程应支付的劳务费将在2004年春节前100%兑付给农民工。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