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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必须合法

2003-12-26 来源:光明日报 童其君 张志星 我有话说

时下,新闻媒体上的招商信息令人目不暇接。一些地方为了吸引外商客商,争相推出诸如“零地价”、“零收费”等优惠政策。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许诺的“优惠政策”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开出来的是一张张“空头支票”。

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地方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所以,各级政府部门不应随意制定从本部门、小团体利益出发的但却不合法的“土政策”。“优惠政策”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牺牲的将是人民的利益和国家司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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