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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民银行法》改动25处

2003-12-30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由原来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并对部分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

据介绍,原《中国人民银行法》共计八章51条,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法条增加至53条,对25处进行了修改。根据新法条,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方面最大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加了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金融债券这一货币政策工具;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等。

二是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同时还增加了人民银行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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