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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依法制权

2003-12-30 来源:光明日报 徐升权 我有话说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与目标。依法制权是指要依法制约行政权,要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谋求社会公益,进行行政管理与服务而依法行使的公共权力。它属于一种“实践力量”,行政主体掌握直接的命令权、强制执行权等实权。而且,行政权在行使上还有自由裁量权,若无所制约,则极易被滥用而造成对人的权利及社会公益的侵犯。只有对行政权力加以法律的制约,方能确保它在有利于社会公益的道路上行使。

第一,加强宪政立法,在法律体系内、法律规范上形成监督行政权力的力量。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和国家权力的委托书和监督书。为了实现依法制权就要尽快制定出完备且高质量的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公民参与、有效监控政府权力的法律。

第二,注重引导与促进社会权力的发展,发挥社会权力的制衡作用。社会权力即社会主体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和国家的支配力,是在现代社会多元化过程中得以发展和发挥的非政府权力。社会权力的拥有者主要包括拥有相当物质资源或精神资源的各种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对社会权力加以关注与正确引导,能够使之成为一种支持国家整体权力的积极力量。社会权力能够发挥其特有的制约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促进行政权力的优良化行使。

第三,加快司法制度改革,实现司法独立,确保违法必究,以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来保证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司法权与行政权一样是并存于国家中的权力。司法权能够制约行政权早已是人类的共识。但在现实中,由于司法长期并仍然会受到行政的较大影响与干预,司法权一直未能发挥其巨大的制衡能力。从制度上改变司法机关受制于行政机关,实现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将能够发挥司法权对受行政权侵犯的权益的救济作用和给予侵犯者惩罚的功能。司法独立能够确保滥用行政权将受到法律追究,从而提醒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循法律的要求,促使行政权为最大的社会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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