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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明清讼师秘本的法学价值

2003-12-30 来源:光明日报 龚汝富 我有话说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语境下,讼师秘本如同毒似蛇蝎的讼师一样,都是蛊惑人心、起灭词讼的罪恶化身。诸如《惊天雷》、《相角》、《透胆寒》等讼师秘本,不仅《大清律例》明令禁止刊印传播,而且在《西江视臬纪事》、《西江政要》等地方司法文献中,也严禁民间抄传官方判决文书,以防流入讼师之手变成制作讼师秘本的素材。讼师秘本之所以遭到如此厉禁,主要在于它的流播对封建专制体制下的司法实践直接构成了威胁。统治者最担心的是人们通过它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伸张自己的权利,从而削弱司法官吏独断裁判的随意性,甚至担心进而破坏封建统治阶级盲目追求无讼的治道境界,因而就把各种讼师秘本视为败坏人心的邪淫之书而加以厉禁。也正因为如此,制作诉讼秘本的讼师就不敢用真名实姓,而大多化名,如江湖醉中浪叟的《法林照天烛》、清波逸叟的《折狱明珠》、西吴空洞主人的《胜萧曹遗笔》、湘间相子的《新镌法家透胆寒》等等即是。

其实,从本质上讲,讼师秘本也是一种法律读本,是封建专制体制下被歪曲了的法学教材。尽管官方不承认它的合法性,但它却是严格按照官方标准法律文本来解释法律知识和研究诉讼技巧的。它一方面有广泛的社会需求市场,另一方面又处于非法地位,教人制作词状要承担巨大的刑事风险,这就决定了它的制作者必须非常谨慎行事。诚如明代讼师秘本《新镌音释四民要览萧曹明镜》的作者在《兴词切要讲意》中说道:“未作琴堂稿,先思御使台。不谙刀笔理,反受槛车灾。”虽然这种法学教材不乏夸大其辞的弊端,但它采取格言、歌诀等形式传播,摒弃了官方律例的死气生硬,从而使切近民众生活实际的法律条文变为通俗易懂的日用常识。明代中晚期,有的地方衙门编刻的法律读本(如《刑台法律》)实际上已经开始吸取讼师秘本在传播法律知识方面的制作优势,一些讼师秘本也从一种秘密的存在状态转为半公开或较为公开的存在,这从《萧曹遗笔》的长时期多版本的广泛存在可以得到充分印证,而《新镌法家透胆寒》(北大图书馆藏)的扉页左下赫然印着“本衙藏版”,更能够说明官方已经注意讼师秘本的价值所在。

尽管依据律例规定,积惯讼师要处以充军重刑并不得赦免,刊卖词讼图书也要遭受流刑严惩,但讼师秘本长期在封建社会的底层存在下来,有其现实的社会土壤和合理性。首先,它满足了民众通过诉讼伸张自己权利的迫切需要。官方律例浩繁,别说一般的民众不易知晓,就是官场士林也常常是一知半解,而且封建衙门在放告期间常以限字词状来防止牵连滥诉,使得普通老百姓要达到准诉目的,显然要借助讼师秘本现成的状式。晚明婺源讼师觉非山人在《珥笔肯綮》不无自豪地说:“慨自民伪日滋,案牍日烦,上之人日益厌焉,故限字之法立。字限渐少,愚民每每不能自伸,其词说不已而求之能者。奈何浅见陋学之士人,不能以数十字该括情词,往往负人者多矣。”按照案情类别编排好的讼师秘本,民众可以按图索骥,照样画符。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保留了大量明清时期的诉讼文书,其诉辩词状不仅格式语调相同,甚至遣词造句也如出一辙,这种偶合正说明基层民众在寻求诉讼解决途径中存在着共同的法律知识背景。其次,它给民众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的鲜活法律知识。讼师秘本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玩弄戏法,而是在经过深入研究之后,采取深入浅出的方式,把诸如(敕)语御批和所告各类律话套语摘录出来,编成歌诀,便于记忆掌握。晚明汤沐《公余日录》曾记载自己在江西提刑按察使任上,感于民间健讼必有其教讼秘籍,于是派人密访各地私塾,果然发现蒙学也广泛使用四字一句的《公理杂字》等讼师秘本传播法律知识。讼师秘本不仅教授人们写状的秘诀,如八股文式的“十段锦”,而且还有诸如“法门定论”、“法门体要”等许多“古忌”和“箴规”,给人们传授一种生动的诉讼技巧。诉讼当事人通过学习,便能够对自己的诉讼地位审时度势,扬长补短,形成有利于自己胜诉的攻守对策,从而选择避重就轻的诉求方式达到目的。正是因为它编排内容生动,而且应用效果非常明显,所以,虽然官府厉禁,但民间收藏、保存讼师秘本却不绝如缕。另外,它还是一种可读性很强的法律文学作品,非常容易赢得民众的青睐。讼师秘本广泛摘取衙门案例,以案说法,在精选法律条文和法律术语的同时,配以相关案例的诉词、辩词和判词,形成一个完整的故事体例,是公案小说的雏形。人们阅读讼师秘本,不但普及了法律知识,而且欣赏了丰富多彩的法律故事。后来,甚至讼师们捏造证据所编造出来的一些胜诉伎俩,也成为人们在文学世界进行故事重组而屡试不爽的道具,这充分说明在官方严禁的背后,民众仍然从讼师秘本中获得了他们认为有价值或者有兴趣的内容。

以讼师秘本传播所形成的讼学,与以注释官方律典所形成的律学,加上地方里甲旌善、申明二亭与民间家谱、善书中的法律摘要,组成封建社会法律知识构成的三个系统。律学代表了官方“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的完整立法意图,地方与民间的法律摘要则满足了惩儆一般民众日常易犯的核心条款,这两者都是把广大民众预设为被动的守法者,即法律义务的主体,而非权利主体。当人们的合法权利遭到侵犯且无法寻求和解的条件下需要诉诸法律时,讼师秘本也就成为诉讼竞技场中的制胜法宝,为人们潜习珍视,也就不足为奇了。官方一厢情愿禁毁讼师秘本,而它却一直在民间广泛流传开来,就说明它有生命力和存在的社会基础。作为中国古代法学的重要分支,建立在讼师秘本传播基础上的古代讼学,其价值也是不言而喻的。但由于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至今我们对这一方面的研究仍然处于粗浅的探索阶段,而缺乏对这一古代法律知识系统的全面了解,这就必然影响到我们对当时广大民众非常丰富的现实法律生活的真切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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