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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违法药品广告需用“猛药”

光明视点
2003-12-31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范又 我有话说

“老病号”屡犯“老毛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的2003年第四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中,公布了一批今年7月至8月间查处的出现违法广告次数在5次以上的药品品种及其生产企业名单。对照此前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记者发现,其中多个品种都是常在公告中露脸的“老病号”。再看其违法方式,也都是些“老毛病”,诸如:篡改审批内容、未经审批擅自刊播、使用过期失效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伪造冒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对禁止宣传的品种进行宣传等等。

屡禁不绝的违法药品广告,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那些夸大药品作用的虚假广告,让消费者花了大量冤枉钱,甚至骗取了很多重症患者治病救命的钱。违法药品广告不仅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而且威胁到消费者的用药安全。例如造成严重不良反应的假药、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的产品“梅花K”(黄柏胶囊),就是通过发布未审批的虚假广告使很多患者上当。据调查,在167名服用此药的患者中,竟有165名是看了广告后服用的。

违法药品广告还严重扰乱了药品广告发布秩序和药品经营秩序,损害了那些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

处罚曝光全不怕

近几年,在整治违法药品广告方面,药品广告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下了不少工夫。

2001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地审查的药品广告进行了逐份备案检查,加强了对药品广告发布的事后检查,建立了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投入专项经费与有关监测公司合作,对中央电视台和各省卫视台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了实时重点监播;2002年该局又投入专项经费,对全国药品广告发布量大的报纸进行了网上在线重点监测;31个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都公布了违法药品广告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多次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行动。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处理。据统计,2000年全年共收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21份,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1429份;2001年全年共收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929份,通报批评834份,移送工商行政部门查处2218份;2002年全年共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67份,通报批评3718份,移送工商部门查处4389份;2003年1至9月共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8份,通报批评1378份,移送工商部门查处3878份。

然而,对政府监管部门的频频打击,很多违法药品广告竟全然不放在眼里,经济处罚也好,公告曝光也好,收回和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也好,均置若罔闻。例如: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灵固本散(原名:中华灵芝宝)”是处方药品种,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方药不允许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2002年该药违法发布广告的问题就十分严重,曾多次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予以曝光,但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2003年仍通过大众媒介或自印宣传品进行双灵固本散的虚假宣传。

据监测,2002年发布违法药品广告5次以上的企业多达110家,其中最严重的高达40次;2003年3月至8月,发布违法药品广告5次以上的企业有29家,其中最多的达24次。

把脉“病因”

处罚力度太小。监管部门和业内人士都认为,这是造成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发布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依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撤销违法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的广告申请。但很多违规企业对此并不在意,因为目前很多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都是未经审批擅自刊播的。依照《广告法》,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这样的处罚远未触到其痛处。违法药品广告为广告主带来的往往是高出罚款许多倍的丰厚利润,他们岂肯罢手。

有媒介提供刊播阵地。大量违法药品广告是以新闻出版媒介为载体发布的。据介绍,目前,国家级和省级主流媒介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行为基本得到了规范,地市级以下媒介和晚报类媒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况则十分严重,是违法药品广告泛滥的重灾区。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各省(区、市)的31家晚报进行跟踪检查,2001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02年7月15日至31日、2003年2月15日至28日,这些报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况都十分严重,而且有上升趋势。媒介本应依照《广告法》对广告是否经过审批、内容是否规范进行审核,把住广告发布最后关口。但是,某些媒介根本不依法履行责任,只要广告主给钱就刊播,甚至与广告主串通一气设法规避监督检查。按规定,媒介刊播违法广告也会受到处罚,但是目前的处罚力度显然不够,不然怎么会有那么多的媒介挨了罚还一再违规。

现行管理体制存在问题。药品广告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审批和监督识别违法药品广告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药品上市和药品广告的审批机构,具有专业技术上的优势,能够比较及时地发现药品广告是否违法。但由于目前我国的药品广告审批与监督处罚权分离,药品监管部门即使发现了违法药品广告也无权处罚,只能移交相关的部门处理,使很多违法药品广告得不到及时处罚。

打击违法广告不能手软

密切关注违法药品广告治理工作的专业人士指出,治违法药品广告“痼疾”,必须用“猛药”,并就此提出建议。

首先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无论是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广告主还是刊播媒介都不能手软,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罚得他得不偿失,违法成本大大高于收益。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相关法人企业,还应依法撤销其部分法人资格。只有让违法者付出足够沉重的代价,他们才会有所顾忌,也才能起到社会警示作用。

第二是修订完善相关法规。现行《广告法》是1996年颁布的,其中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药品监督管理模式的变化,应与时俱进,尽快加以修订,为药品和药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三是加快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体制和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把是否存在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作为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之一,使那些无视法规、不讲诚信、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制约。

第四是相关部门联手治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授权和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药品广告审批职责,把好药品广告发布的第一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和刊播者应及时予以查处;宣传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坚决制止媒介刊播违法药品广告。针对当前违法药品广告泛滥的现状,这些部门还应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拳打击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和守法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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