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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痴迷者陈福兆投毒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刑

2004-01-0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杭州2003年12月31日电备受关注的“法轮功”痴迷者陈福兆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案2003年12月30日下午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福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陈福兆,男,系苍南县芦浦镇卫生院临床执业助理医师。2003年12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福兆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陈福兆自1996年开始练习邪教“法轮功”,受“法轮功”邪教的蛊惑和李洪志的精神控制,逐步产生了通过杀人的方法来提高自己“功力”的念头,并将乞讨、拾荒人员作为其杀人对象。

法院认定,自2003年5月25日至6月27日间,陈福兆亲自或雇佣他人先后5次到苍南县龙港镇东一植物诊所购得灭鼠药200余包,然后将灭鼠药掺入饮料中,在苍南县龙港镇的宫后路、人民路、站前路等13条街路,先后将有毒饮料分发给15名在龙港镇的安徽、湖南、浙江苍南籍沿路乞讨、拾荒人员饮用,致使他们全部因毒鼠强中毒而死亡。他还在龙港镇镇前路龙华寺厨房内,将灭鼠药投放到盛有开水的热水瓶中,致使1名做佛事的妇女因饮用有毒开水而死亡。陈福兆对受“法轮功”邪教的蛊惑,为提高“功力”而投放灭鼠药致死16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福兆因痴迷于邪教“法轮功”,为提高所谓的“法轮功”“功力”,竟采取交给掺毒饮料的方法,连续杀死15名无辜公民;陈福兆还将剧毒物质投放于公共场所的饮用水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故应依法严惩。

庭审中,被告人陈福兆及其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当地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的审理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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