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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的效率与公平意义

2004-01-02 来源:光明日报 安徽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执笔人:卢荣善) 我有话说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如何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作出了许多新的重大规定和部署。我们想就其中的放宽市场准入、政府审批和平等就业问题,谈谈其中的效率和公平意义。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的较长一段时期,非公有资本基本上活跃在一些竞争性行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仍然由国家垄断。在我国近年来的实践中,国内外的非公有制资本已经开始涉足一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行业和领域,但将其载入执政党的文献,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部署,则是前不久公布的《决定》。《决定》中载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我们认为,中央作出这一重要决定的效率意义和可行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单纯由政府投资会导致长期供给不足,容易形成瓶颈制约。政府投资靠的是财政预算支出,而财政收入永远是有限的,其预算支出中的一些地方刚性很强。如:满足国家机器运转的需要缺乏弹性,社会保障支出能增不能减,等等。只有经济建设项目的投资处在边际上,具有一定的弹性,其结果只能是剩下多少钱就办多少事。然而,我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历史欠账太多;加上经济开发、生产发展和城乡居民等需求快速增长,导致单纯政府投资下的供求矛盾尖锐。

第二,政府垄断经营效率低下。政府垄断经营,无人与之竞争,不担心亏损和破产,经营者没有足够的压力,也就没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一旦引入国内外的非公有资本在同一行业展开激烈的竞争,优胜劣汰,发展动力问题便迎刃而解。

第三,允许国内外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行业和领域,能极大地开辟新的资本来源,加速其发展。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尤其是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底子太薄,基础教育、公共卫生、体育、文化等公用事业落后;生态环境质量低下等等,需要持久的、巨额的资本投入。如果单靠政府投资兴建,几乎是杯水车薪。而允许国内外非公有资本进入,或许在今后一二十年内就会有较大的改善。

第四,现代科技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为非公有资本的进入提供了可能。传统观点认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行业领域,民间资本是不能进入的,只能由政府投资经营。其理由有三点:一是这些属于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存在着向消费者收费的技术性难题;二是技术要求高,民间企业不易掌握;三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所需投资额巨大,民间投资者力所不能及。这类观点基本符合历史事实,然而,近二三十年来,科技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为民间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和领域提供了可能。如电视可以通过加密频道,建立有线电视网向用户收费;随着IT产业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飞机飞行的安全技术民间企业也能掌握;资本市场的全球化和金融网络化为民间投资者在短期内筹集巨额资本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因此,民间投资者进入大型基础设施领域的资本性障碍已经突破。

必须指出的是,放宽非公有资本的市场进入,并不意味着非公有资本可以进入一切领域。如今仍然有一些行业和领域民间资本是不能进入的,而必须继续实行政府垄断。

《决定》提出,今后“国家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其他项目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项改革是针对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提出来的,改革的任务是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和规范行政审批手续。

名目繁多、规则不透明、手续不规范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有很多。第一,增加投资者的创业成本和孳生腐败。它迫使投资者不得不花费很大的精力与政府有关部门中的人员周旋,这难以避免政府机构中的某些失德官员,利用手中的审批权设租。第二,投资者以自己敏锐的目光发现商机,但必须苦苦等待政府的批准,往往痛失投资良机。第三,扼杀国民的创业热情和阻碍经济发展。一国的经济发展,除政府有限的投资外,主要靠广大民众的投资创业和民间资本的积累。这是一国经济发展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和前提。一国经济发展之初,如果没有群众性的原始积累和投资创业,经济不可能有较快的发展。项目报批的艰难旅程和偏低的获准率,会使一些具有投资愿望者望而却步,甚至放弃投资努力。

除少数必须报政府审批的项目外,绝大多数项目投资改为备案制,其必要性、可行性和意义主要是:第一,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不是决定一般性的投资。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担负着促进效率、保证公平和维持稳定等一系列重要的职能,再赋予其决定一般性投资职能是不适当的。这里既有政府审批者的责任心问题,又存在着信息不完全的问题。就后者来说,市场经济中的信息是分散的,政府不可能集中掌握各个领域的具体细节的完全的信息。因此,由政府来决定一般性的投资,成功率不会很高。惟有分散的投资者各自专注自己特定的领域,最清楚把自己的资本放投在那里,才能获得最大价值。更主要的是投资的成败对投资者来说生死攸关,必定慎之又慎。第二,政府的事后监管比一味限制进入更具科学性。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投资者进入市场受限制少、门槛低,但一旦进入,受政府的监管又很严。公民违规很容易被发现,惩罚亦严厉。我国政府应尽快将主要精力从审批项目转到市场监管上来。第三,减少政府审批项目并不必然导致盲目重复投资。我们必须相信“看不见的手”的威力。“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的方式是利润奖励和亏损惩罚。投资不足的行业,其产品供不应求,价格和利润率上涨,新的资本会自动进入;投资过度的行业产品供大于求,价格和利润率下降,其中技术落后、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亏损,不逐自退。“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的效率功能不容置疑,但也不是万能。因此,在改革后的投资体制中,少不了政府对民间投资的规划、政策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投资。

《决定》提出,“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这是一项具有重大突破的制度性规定。其理论与实践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公平原则。按照人权和国民待遇原则,农民与市民没有贵贱之分,就业机会应当均等。这一规定深层的经济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城市是城乡纳税人共同出资建设起来的,在新中国城市建设史上,农民的资本贡献更大;此外,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国有资本是全民所有制资本,农民当然有份。因此,农民进城是享受自己过去的劳动积累;另一方面,农业和农村资本基本上是个体和集体资本,市民没有份。

第二,空间规模和积聚效应。城市是各种生产要素的积聚点。一定量的生产要素聚集到城市,所创造的价值假定为10,而像撒胡椒面一样稀薄地分散到广大农村,所创造的价值或许只有1—2,这就是所谓的空间规模经济和积聚效应。其原因可用外在规模经济理论和城市经济学来说明。大量农民进城则是资源从分散走向集中,必然收到加速经济发展的效果。

第三,城市化规律。现代社会必定是城市化社会,农业和农村只能保留少量的人口。这可以从多方面得到证明。从农产品生产或供给方面看,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实现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将来不需要很多人种田。从农业的产业功能和农产品需求的变动趋势来看,农业主要是解决人的“吃”的问题,而“吃”受到人的胃的容量和营养摄取量限制。对于不再贫困或比较富裕的人的个人或家庭来说,对农产品的需求和增长极其有限。只有人口的增长会增加对农产品的需求,但人口的增长规律是:经济、社会越是发展,人口增长越慢,直至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因此,对农产品总量需求的增长同样有限。

再从家庭消费结构的变动趋势来看,当一个家庭的各种消费基本满足之后,收入仍在持续增长。人们不可能将持续增长的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用来不断增加对农产品的购买。而是有可能按照这样的顺序来安排消费:更换更好的房子,讲究室内装潢、家庭用具现代化、经常到餐馆用餐、重视保健和娱乐、购置时装和美容、买私车、旅游,尤其是越来越重视美化环境等等。而这一切基本上不依靠农业来提供和满足。由此可见,农业增长到一定的程度就会跌入“恩格尔陷阱”。

在当今发达国家,农业人口占国家总人口比重都在10%以下。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已经呈现出小部门化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的萎缩和不重要。在现代科技发生重大突破之前,农业决定人类生存的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四,就业竞争的效率功能。不能让城市劳动者垄断城市的就业岗位,因为,这样会滋生惰性和懒汉。让农村劳动者平等地参与城市就业竞争,对促进城乡劳动者学习文化知识、掌握现代科技、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工作具有重要的效率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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