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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的对外贸易立法

2004-01-0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三个理由

2001年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正值世界经济普遍低迷。近两年国际贸易复苏较慢,国际直接投资大幅下降,而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经济仍然保持快速增长,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了主动。

对于个中缘由,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的解读是:我国较好地发挥了加入世贸组织的积极效应是一个重要原因。

于广洲2003年12月25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有关情况时作上述表示的。

于广洲不讳言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主要问题。他认为主要有四大问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还不完全适应新的形势,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应对工作仍不平衡;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对我扩大出口构成威胁;加入世贸组织的深层影响逐渐显现;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面临新的市场开放压力。

正是在这一大的背景下,修改对外贸易法2003年12月22日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受国务院的委托,于广洲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修订外贸法的理由时强调:修订现行外贸法,是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将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规定的我国作为成员国应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的需要;是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更充分地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需要;是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的需要。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履行我国入世承诺,是通过将有关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转化为我国的国内法实现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已就与入世有关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修改,因此,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上位法——现行外贸法,也需要作出相应修改,这既是履行入世承诺的要求,也是上述下位法的法律基础和保障。因此,需要对现行外贸法及时作出修改。

加入世贸组织,既给我国参与国际竞争,扩大出口,增强我国发展能力带来了机遇,又给我国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和发展自己提了有利的条件。由于现行外贸法是1994年制定的,当时我国还不是世贸组织成员,限于当时的情况和条件,在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上有很多局限和不足。为了充分享有和行使世贸组织规则所赋予的权利,最大限度、充分地用足、用好世贸组织规则,维护我国对外贸易利益,也需要通过我国国内立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具体的实施机制和程序。

承诺的履行

根据现行外贸法的规定,中国的自然人是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规定:自然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这是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等有关承诺所作的一个重要修改。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在贸易权方面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法作为对外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将现行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现行外贸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入世的有关承诺,即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依法登记可以从事物质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

调查和救济

应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我国产业和市场,是外贸法修改的重点。其宗旨是针对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最大限度、充分地用足用好反补贴、反倾销等救济措施。

据悉,贸易调查已经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为了应对针对我国入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在保护国内产业利益,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规定对九种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

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草案对我国贸易救济制度进行了完善。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外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与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草案第四十七规定: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规定的紧急保障措施,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境外服务提供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服务的增加,对国内提供同类或者与其直接竞争服务的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进口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对构成侵权并且危害对外贸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响,海关实施海关保护。这是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的一项新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同时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外立法,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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