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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野蛮拆迁 规范强制执行

2004-01-09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张玉玲 我有话说

近一段时间以来,野蛮拆迁的案例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比如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在拆迁过程中,雇佣没有拆除资格的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拆除,当被拆迁人对补偿价格有异议,不同意签协议时,该公司经理在未申请行政裁决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强制拆迁,公司经理还雇人将被拆迁人的双腿砍断,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再如,北京市万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部经理,在未经行政裁决的情况下,擅自对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居民实施强制拆迁,在被拆迁房屋的东侧挖了一条5米长的沟,组织人员破门闯入被拆迁人家中,将其夫妇蒙眼、堵嘴捆绑,连同其儿子一起抬到门外。随后,用推土机将被拆迁人家房屋全部推入沟中,淹埋其所有家居用品。

在建设部的亲自督办下,上述两起拆迁纠纷得到了妥善的处理,凶手被绳之以法,但触目惊心的野蛮拆迁发人深省,需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据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介绍,在拆迁过程中,因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而引发的上访,已经成为群体性拆迁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拆迁单位采取停水、停电等不正当手段,胁迫被拆迁人搬迁;一些地方错误地认为拆迁裁决可以不受条件和时间限制,达不成协议就行使行政裁决手段,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一些地方不经行政裁决,就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部将坚决打击野蛮拆迁,为此,特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

这个规程对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做了进一步明确,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进一步规范拆迁强制执行行为,对做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以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同时,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新的裁决规程还具体从四方面对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进行完善。首先是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其次是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三是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第四是完善了拆迁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最后,建设部还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人员违反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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