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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摄像手机惹事看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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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28 来源:光明日报 王佳宁 我有话说

“摄像手机”成为今春热门“货”,而因手机拍照引发的纠纷也屡见报端。一日王某与李某到桑拿浴室洗澡,两人躺在椅子上玩手机。李某拿出自己带摄像功能的手机炫耀,不断朝四处拍摄,并把“实景”照片发送到王某手机上。浴客沈某见王、李二人不停地笑,便凑过去看看,不料映入眼帘的正是自己的“全裸写真”。三人顿起争执……

“摄像手机”惹事源于人性的弱点,这与近年来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词“隐私”有关。隐私是文明社会的伴侣,与人类如影随形。我们通常将隐私理解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它至少包括:不受干扰(或侵扰)的自身秘密以及私事、私生活等。

每个人都有权利在不妨碍他人自由的前提下,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如果,当你身处商场的试衣间、酒店的客房、游泳池的更衣室、舞厅的洗手间……这些原本安全隐蔽的地方,一个“摄像手机”正对着你,会是何等滋味?

笔者认为,隐私权概念的外延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如今,这一概念已直接表现在生活情报秘密权和个人生活安宁权上。所谓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所谓个人生活安宁权,即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扰、破坏或支配。

“摄像手机”引发的侵犯隐私权程度,更多地取决于当事人行为产生的影响。美国自去年以来已销售摄像手机约600万部左右。由于频频出现摄像手机曝光隐私之事,最近,芝加哥专门就“限制使用摄像手机”进行投票,结果达成共识:在公共浴池和淋浴间,未征得当事人允许,禁止用手机拍照。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而没有涉及隐私权,对于此类偷窥的违法案件,一般只能按扰乱公共秩序进行处理。只要偷窥者不将偷窥内容公开,受害人要提出赔偿就缺乏相关法律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我们呼唤相关法规尽快获得通过,因为,公众已认识到,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保护隐私权。

(作者系重庆社科院《改革》杂志社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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