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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民 以人为本

2004-03-0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春去春又回,在这早春三月的时节,一年一度的“两会”即将召开。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诞生。新一届国家立法机关如何立法,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3月19日,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即提出了“实现一个目标,突出一个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这一工作思路的引人瞩目之处在于 明确提出

了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并更加鲜明地强调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重点。

按照这样的思路,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审议了11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草案,并通过了其中的10件。其立法质量的提高有目共睹,而贯穿于一年立法之中的是立法为民的追求和

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成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新亮点,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

对政府权力的法律规范

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行政许可法。这样的表决结果意味深长,它显示出的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部法律的高度认同,同时也折射出广大民众对这部法律的厚望。

在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过程中,常委会委员们特别强调 行政许可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严格限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要更加重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要坚决遏制行政许可中的“暗箱操作”和钱权交易,从源头上解决行政许可的过多过滥。

在历时13个月,经过九、十两届常委会4次审议之后,行政许可法最终获得通过,这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权力的重要法律。

行政许可法所设计的种种程序制度,始终贯穿着便民、效能、公开、透明等现代法治原则。为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一个窗口”对外;行政许可涉及数个行政机关的,应当实行“一站式”的统一办理,或者采用“政府审批超市”模式,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机关应当公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规定,以防止“暗箱操作”;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涉及公共利益或与公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参与行政许可法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说 方便群众,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一大立法宗旨。如何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等行政许可法重点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立法为民的追求。

今年7月1日,是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的日子,人们翘首以盼这一天早日到来,正如翘首以盼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一样。人们坚信 是到了跟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说再见的时候了,是到了结束漫长的“公章旅行”的时候了

对百姓利益的真切保护

行政许可法面世两个月后的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在人们的强烈关注下出台。在这部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的新法律中,“立法为民”的追求同样清晰可见。最令人称道的是,这部法律彻底否定了“撞了白撞”的规定。

所谓“撞了白撞”,起源于一些地方法规规定,如果行人违章而司机没有违章,则司机撞人不负任何责任。继1999年8月沈阳市率先施行这一规定之后,上海、济南、深圳、郑州、天津、兰州、武汉、重庆等城市先后出台了“撞了白撞”的规定。

2001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肯定了“撞了白撞”。这遭到众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强烈质疑 在行人违章的情况下“撞了白撞”,看似公平,但却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 行人与机动车相比,明显处于弱者地位。 同时,与机动车的道路行使权相比,人的生命权无疑更加宝贵。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进入三审后,终于彻底否定了“撞了白撞”,并最终作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选择。社会舆论普遍认为 “撞了不能白撞”,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的胜利,也是法制理性的胜利。

事实上,作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第一部法律,2003年6月29日面世的居民身份证法已传达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追求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重要信息。

昔日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对发证范围有三大限制:现役军人、武警不领取身份证;因劳改、劳教、刑事羁押等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不领取身份证,已领取的也要收缴;16周岁以下的公民不能领取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明确取消对现役军人、武警以及服刑、劳教等人员的发证限制,而且允许16周岁以下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身份证。办理身份证的期限也大为缩短,办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此外,搬家迁居、户口变动时,也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必须换领身份证,只须在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户口变动情况。

居民身份证法的这一系列便民措施,呈现了从单纯的“管制”到“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行政改革方向,折射出从“保障社会稳定”到“保障公民权益”的立法思维变迁。

对立法质量的不懈追求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当天,吴邦国委员长指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属于行政法,制订这些法律,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行政权力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关系。在审议中,常委们既注意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又注意了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

这正是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牢牢把握的重要原则,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成奎认为,一年来,人大常委会致力于提高立法质量,在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法律的稳定性和改革的变动性、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办事等三方面的关系上作文章,成绩显著。

在处理权力与权利关系时,人大常委会坚持执政为民、立法为民,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坚持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在处理法律的稳定性和改革的变动性的关系时,一方面及时把改革中成功的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现有法律中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实生活需要的规定及时作出修改,为改革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注意为继续深化改革留下空间,把法律的“定”和改革的“变”有机结合起来。

此外,立法工作既充分发扬民主,又严格依法办事。人大常委会严格执行立法法规定的审议制度,保证各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集思广益。对法律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和分歧意见,注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主动进行协调,着眼于用合理的解决方案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在基本取得共识后再提请表决。已经通过的9件法律中,6件经过3次审议,3件经过4次审议。每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都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提出修改意见,努力使通过的法律更臻完善。有些新制定的法律,与提请初审的法律草案相比,新增加的条文占三分之一左右,内容有修改的条文占一半以上。这样通过多次审议,反复研讨推敲,立法质量明显提高。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法制实质上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立一个法、定一条规矩的出发点,归根结底,要看是不是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正是充分体现了人民的要求、意志和利益,因而深受人民的欢迎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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