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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2004-03-1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特邀嘉宾:王利明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主持人:本报记者袁祥

记者:宪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从一般的民

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作为长期研究民法特别是物权法的专家,你的感受是什么?

王利明: 我的突出感受是 通过修宪强化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保护,这是顺应民心顺应民意的大事。大家知道,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宪法理所当然地应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作出更加明确、有力的规定。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的劳动和经营等途径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从而也使我们的综合国力得到大大提高,人民生活得到很大改善。如果对私有财产不给予切实保护,那就必然损害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也不利于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的切实保护,人们对财产权的实现及其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就很难使人们增强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有鉴于此,宪法修正案草案从正反两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从正面讲,第一次明确宣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原则,体现了私有财产权在宪政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从反面讲,通过规定对不法侵害的排除以及在国家依法征收、征用私有财产时的补偿原则,使私有财产得到了充分保护。

记者: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的保护扩大到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这种扩大对私有财产法律保护范围的意义何在?

王利明: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局限在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的保护上,又对受保护的财产所有权采取了列举的方式,限定于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这样规定,公民财产权的范围显然是有限的。这是因为,毕竟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它的全面内容。列举的方式又难以包括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形态,尤其是不能包括生产领域中的各种财产权,因而,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不充分的,不利于调动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因此,宪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宪法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所作修改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明确地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予以确认,突破了仅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给予保护的局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对有体物的保护仍然非常重要,同时保护各种投资权益和无形财产的重要性又越来越突出,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尤其如此。而“所有权”的内涵是无法包括诸如公民的投资权、股权、知识产权、营业自由、特许权以及诸如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之类的权利的。其次,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再予以列举,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不论它的形态如何,法律都一律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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