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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科学数据的战略地位

2004-03-1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孙鸿烈河南濮阳人。土壤地理与土地资源学家。1954年毕业于北京农业大学土壤化学系,1960年中国科学院沈阳林业土壤研究所研

究生毕业。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研究员、主任。

科学数据发展的“四步曲”

在20世纪的国际科学界,科学数据的定位经历了起步、科技发展的独特领域、科学发展的“牵引力”以及独立学科四个阶段。

20世纪40年代前,科学数据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国际社会的科学技术研究基本处于分散状态,科学数据仅仅作为一般科技工作的附带或者辅助,其开发工作缺乏有效组织,没有得到广泛重视。

随着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和科技的发展,科学数据作为科技发展的独特领域,确立了自己的“基础”地位。其标志是在国际科学联合会(ICSU)的组织下,1957年以地球科学、空间科学和天文学数据为重点的世界数据中心(WDC),以及1966年包含内容更加广泛的CODATA的成立。

20世纪90年代,科技基础数据已被提高到科技发展“牵引力”的高度。这时,一个好的数据库可能带出一个新的学科,也可能将古老的学科激活,促使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中最典型的是人类基因组数据库,美国针对它建立了一个研究所,全所的研究项目全部围绕着该库进行。

2001年,国际CODATA决定创建电子版官方杂志《数据科学》,使科学数据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诞生于世,形成了自身特有的研究对象、领域、方法论以及体系。

这样的发展“四步曲”,实质是“花100年的时间来认清科学数据的战略地位”。对于我国来说,仔细学习这段历史,一步到位地给予科学数据应有的战略地位,是科技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重要支撑条件。

规则应与国际接轨

国际社会与各国政府已形成了一整套规范人们数据行为的规则,而我国目前还缺少系统的政策法律条文。只有充分参考有关国际规则,才能建成“合身”的管理和共享的规章、法律体系。科学数据的保护与共享的平衡,是国际组织处理数据库问题的出发点,集中反映在其数据政策及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上。

相关国际规则的第一大块,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对数据库的保护。前者于1994年首次对数据库的保护作出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也作出类似规定。上述条款已成为数据库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国际层面的保护准则。

此外,更值得关注、涉及内容更具体的是国际科学组织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的最新发展。由于数据共享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存在公共领域数据不公开和收费过高的问题,国际组织在最近十年来要求成员国再次认定对公共领域科学研究数据“完全与公开”政策的承诺。这种重申,从世界气象组织1990年11月首倡“在成员间对基本气象数据和产品实行自由和无限制的国际交换”,到联合国21世纪议程1992年提出的“在科学家和决策者之间实行数据和信息的完全、公开的共享”,再到国际政府间海洋委员会1995年6月继续倡导的“快速、完全、公开的数据交流”,林林总总,共计13次之多。

前沿就是机会

面对科学技术数据发展的形势和挑战,国际CODATA2002年世界大会在集中讨论的包括“数据处理技术与数据显现工具”、“数据综合与数据互操作”等六个前沿领域的基础上,又决定了“亚洲—太平洋国家的数据资源共享”、“发展中国家科技数据保藏”等八项任务,作为国际合作的共同行动计划。这反映出国际数据界主要的和共同的行动方向:促进科学数据共享、注重科学技术数据在国际发展的不平衡性及其相应的对策研究等等。这样的集中行动已引起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科学技术信息委员会(ICSTI)及美、德等国的注意、配合和支持。

我国要在科学数据的开发、共享方面迎头赶上,必须准确把握这些国际前沿动态,明确自身发展的重点方向。这同时也是极为有利的条件,因为这些国际组织通过不同渠道,提供了一系列畅通的数据共享通道,给我国利用国际数据资源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国际CODATA的“发展中国家科技数据保藏任务组”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数据散失问题,希望开展国际合作,通过濒危数据抢救、技术培训、网络数据共享等方式,减缓南北数据鸿沟加剧的进程。我国完全可以融入这些活动,取得大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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