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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应注意什么

2004-03-2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今年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 适当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坚决遏制部分行业和地区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这是完全正确的。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持宏观调控目标的连续性,又兼顾经济增长速度与能源、重要原材料、交通运输等实际条件的衔接,减轻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也只有这样

,才能更好地引导各方面把主要精力放在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把更多的财力、物力用在社会发展和加强薄弱环节上。问题是,如何理解这一原则,并卓有成效地遏制低水平重要建设 我认为,有以下几点似应加以注意

一是要有所区别,不能“一竹竿打落一船人”。譬如,近三年来,东部11省区、中部8省区、西部12省区的投资规模增长情况是不同的。从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国的比重看,2001、2002、2003年,西部分别为19.8%、20.3%、21.3%,呈提高趋势,而中部则分别为22.3%、22.2%、21.6%,呈下降趋势;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增长速度看,2003年全国为26.7%,东部为33.7%,高于全国7个百分点,中部仅高于全国2.9个百分点;就中、西部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速度与全国的比较来说,2001 2003年,中部分别高于全国1.4个百分点、低于全国1.1个百分点、高于全国2.9个百分点,西部则分别高于全国4.2个、2.1个、4.2个百分点,中部的增长势头明显低于西部;从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国的比重看,2001 2003年,东部分别为70.5%、71.2%、72.5%,中部则分别为18.2%、17.8%、17.0%,一“升”一“降”,十分明显。可见,对处于投资弱势位置的中部地区,其投资规模不宜过分限制。否则,将可能与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方略相左。

二是要划清界限,保护竞争。中央强调的是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并不是所有的重复建设都要反对和遏制。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竞争,而没有必要的重复就没有竞争。特别要看到,现在不少地方的所谓“重复建设”是具备了一些新的特征的。首先,它是非政府参与下的重复。从全国、一个省或一个市来看,不少项目确实是“重复建设”,但今天这种重复建设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期的重复建设具有本质的不同。上个世纪的重复建设项目,多是政府以行政手段上的项目,而现在的重复建设,项目全是企业按市场需求上的,即使出现亏损、倒闭,政府也不会因此背上包袱。其次,它是“高层次”的重复。不少地方的新上项目,是集群化发展的,表现为以一个主导产业为核心、众多关联企业及相应支撑组织在空间上的大量集聚,具有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联动、社会化协作的特征,从而使今天的一些重复建设告别了过去的低水平,迈向了高层次。再次,它是集中度高的重复。许多新的工业项目分布在各级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内,对园区硬件配套成本的分享和对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使这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势头良好。可见,一些地方的所谓“重复建设”,实际上是正常的“同质竞争”。正是这种“扎堆”、“同构”、“同质竞争”,引发大面积的同行业竞争,使整个产业得以改造和提升。对这样的“重复建设”,不仅不能遏制,还应当予以保护和鼓励。

三是要方法得当,因势利导。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一个地方发展什么,不发展什么,其最终的决定力量还是市场。产业分工、产业布局也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既然是市场竞争,就必然具有趋利和排他的属性。那种类似计划经济下的“井然有序”,是不可能存在的,而企图通过规划,决定此地应当搞什么、彼地应当搞什么的思路是幼稚的,应坚决改变。正确的方法是,适时适度地调整政策实施的力度和重点。适时,就是把握好调控措施出台的时机,见微知著,防患于未然;适度,就是松紧得当,不急刹车,不一刀切。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包括:完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健全行业信息发布制度,正确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抓紧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强化信贷审核和监管,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金融机构不予贷款;严肃税制,坚决禁止和纠正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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