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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单需提防

2004-03-2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近一段时期,一些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代理人)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保单,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再由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在港澳当地签发保单。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包括香

港、澳门在内的境外保险公司,只有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设立经营机构的,才能在内地经营保险业务。因此,没有在内地设立经营机构的香港、澳门的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在内地开展保险业务,销售保单。根据香港、澳门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向非港、澳居民签发的保单,应当经其本人到香港、澳门当地办理投保手续,否则可能影响保单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内地投保人在内地签署的投保单,港澳保险公司不应签发保单。

据分析,一些内地居民愿意购买境外保单主要是因为有的被保险人经常往来于内地和港澳之间,图方便有购买境外保险的要求;或者是认为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信用比境内的要好;但也不排除少数人想通过购买境外保单把不合法的收入、财产转移到境外的可能。

那么,购买境外保单,是否比购买境内保单更有利呢?实则不然。一份保险是否有利要分析多种因素:从保单利益看,如有的港澳地区的长期寿险保单预定利率比境内保险公司的高,但所收取的推销费用、管理费用,一般也比较高。境内保险公司现在新发售的寿险保单,绝大多数是分红、投资连结等产品,投保人最终实际获利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是不确定的,但不一定就比境外保单低。从服务便利上看,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在内地没有设立合法的营业机构,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办理保单批改、申请保险赔款等,一般是通过电话与原来的推销人员联系,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同时投保人也很难鉴别所收保单和保费收据的真伪。另外从法律关系上看,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境外保单,发生保险事故后索赔时,保险公司有可能会以投保人未到港澳当地办理投保手续为理由否认保险合同的效力。

为有效打击在内地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现象,目前保监会已经与香港的保险业监理处和澳门的金融管理局建立了合作机制,并就打击这一非法行为达成了共识。有关专家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取决于三方面的努力:一是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不派代理人到内地销售保单,不接受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的投保单。港澳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公司进行严格处理;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让内地居民明白,在内地签署投保单购买的境外保单存在诸多不便和较大风险,并难以得到内地法律的充分保护。更重要的是,内地保险公司要重视开发新产品,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信用,满足内地居民的多方面保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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