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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是香港特区制度的一部分

2004-04-0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香港4月5日电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指出,我们对基本法的条文,不能选择性地接受。既然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是基本法第158条所赋予,我们必须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是特区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高度自治”体制的一部分。

梁爱诗4日函复香港岭南大学学生会,表示已将该会

上月底递交的意见书影印本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并对学生会信中提及的释法问题作了解释。梁爱诗说,香港特区所有的权力,都是基本法所赋予的,还要按照基本法行使。“一国两制”中的香港制度,也就是基本法规定的制度,并受基本法的每一条约束。因此,对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抗拒,就是对香港体制的抗拒,也就是不支持“一国两制”,不支持基本法。

她指出,法治的水平不能以个人的喜恶来决定。我们尊重法治,其中一项就是要接受法院的终局裁决。终审法院已确认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只要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程序去行使它的权力,不会破坏法治,就不应该影响市民对法治的信心。

她表示,法律解释只可以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不能更改法律,修改基本法必须按基本法第159条的程序进行,而且任何修改不能和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所以释法不是变法,不会因此减少市民的权利和自由。

梁爱诗强调,原则和法律问题,是政制发展讨论的重要基础。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有错误,任何在这个基础上所提的方案都站不稳,而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最具权威性。人大常委会释法以后,我们能够对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有更清晰的理解,便可集思广益,研究如何修改两个选举办法,按照基本法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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