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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案”和判决书

2004-04-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朱忠保 我有话说

据报载,主审福建省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暴被害少女案的一审审判长阮某,因重罪轻判、判“人情案”,涉嫌渎职犯罪,4月2日已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据介绍,阮某在周宁县法院当了10多年的刑庭庭长,而被告人陈长春的妻子则是该法院的财会人员。阮某承认,陈妻曾找过他,要求他对陈长春从轻判决。受陈

妻求情的影响,他办了“人情案”,在所有判决中,采用了“从轻判决”的原则,对刑法中的条款一律采用了下限。如对强奸罪,按照《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来刑法规定是三年以上,就是说要超过三年的,因为从轻,就只判三年,而不是十年。另外,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身为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陈长春强暴一起强奸案受害人,事后又指使4人作伪证,其行为同时具备酌定从重情节和法定从重情节,理应重判。但是,阮某对此二项罪,不但没有从重,反而故意不加任何惩处,只是对强奸罪进行判决,致使重罪得以轻判。至于为什么只判三年,而没有从重判决,在判决书中没有给出任何说明,这实际上是一种暗箱操作。因为判决书中没有任何说明,所以外人包括当事人,都不明白庭审法官作出如此判决的根据为何?于是重罪轻判、判“人情案”、枉法裁判等,就在所难免了。

本来在此案中,陈长春身为公安局副局长,属于执法人员,与法院本来同属一个政法系统,其妻又在法院工作,在外人看来,难免会出现官官相亲、互相庇护的嫌疑,导致司法不公正,徇私枉法,重罪轻判,偏袒一方,放纵罪犯。而法官在司法的过程中,最忌瓜田李下,令当事人满腹狐疑,生出不公平的感觉。在此案中,陈长春的妻子与法官同在一个单位,陈妻的重罪轻判的求情可以理解,但是主审法官阮某却答应了陈妻的要求。而主审法官阮某之所以敢于答应陈妻的违法要求,是因为现行判决过程可以做到这一点,因为在判决书中不需要给出为什么这样轻判的理由,而只要给出判决结果。

如何做到司法独立,又公正判决,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举措。要防止判“人情案”,防止暗箱操作,可以从改善判决书开始。本来,作出司法判决的过程,既是司法裁决的过程,同时又是宣示司法理念的过程,还是维护社会公正的过程。特别是在判决书中,如何宣示司法和法律理念,对推进依法治国更为重要。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制作判决书时,就要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不遗漏罪行,不枉加罪名,在判决书中对每一罪名进行裁决时,要进行详尽的说明交待与分析,对于某一项罪名,所依据的是哪一法律条款,考虑了哪些因素,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而不是别的判决等,判决书要当庭宣读,面对公诉人、原告、被告以及其他旁听者,要想偏袒某一方,是比较困难的,要以理服人(包括当事人与其他公民),而不是以法律的强硬压人,才能作出阳光判决,杜绝徇私枉法、重罪轻判和“人情案”,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社会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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