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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将受到处罚

2004-04-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刊编写 我有话说

电子签名法草案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将会受到严厉处罚。草案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法律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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