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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的“路线图”

2004-04-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抗击非典凸现法律缺陷

去年6月,就在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国务院将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列入工作日程,同意由卫生部、法制办组成联合起草工作小组,开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今年4月2日,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的传染病防治法草案摆到了160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面

前,提请他们审议。

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他说,1989年9月起施行的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尤其是对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高强表示,十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学科学不断进步,对一些疾病认识不断加深,公民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加,我国传染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国家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这些问题在防治非典中暴露比较充分。因此,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认真总结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对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予以修订。

据悉,修订草案共分9章92条,在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基础上新增51条,并对现行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文做了相应修改。

在稍后的4月4日,高强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报告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工作情况,他说,造成非典疫情早期流行和蔓延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存在缺陷,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制不健全,处理和管理危机能力不强,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必要准备。

高强把公共卫生体系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五大缺陷:

缺乏统一的应急指挥系统;缺乏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网络不健全;应急医疗救治能力不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薄弱;

这些问题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不能有效应对,及时控制,造成疫情的传播和扩散,不仅给人民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事实上,这也正是需要通过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六大特点展现修法路向

所以,草案在总体思路上凸现六大特点,向人们清晰地展现了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的“线路图”:

――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设定传染病监测制度,提高预防传染病的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防止传染病扩散;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医院内感染等方面的责任,并在传染病防治的报告、治疗、控制等各个环节,贯穿“预防为主”这条主线,防止传染病疫情扩散蔓延。

――完善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规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增加了政府各部门、各有关机构之间的疫情通报制度。同时,对疫情公布的主体、渠道、形式和原则作了规定。

――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针对不同传染病的特点,并根据各级各类专业机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规定严格控制疫情扩散的各种措施。

――设专章规定传染病的救治工作。通过对医疗机构接诊、分诊、救治、转诊、保存病历资料的规定,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以防止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发生医院内交叉感染。

――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为了解决目前一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经费紧张的问题,修订草案设专章规定了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政府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经费,做好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物资储备。

――做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传染病防治一方面涉及对患者的救治和公民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涉及对传染病扩散的控制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据此,修订草案在规定保障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明确规定公民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修订草案规定了有关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公布、控制以及医疗救治和保障措施等制度。

四个方面完善预防制度

传染病预防制度是建立完善的传染病防治体系的关键和基础。修订草案针对传染病预防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传染病预防制度作了完善: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将预防措施向传染病发病前延伸,通过及时发现影响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因素,对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预警。同时,规定了监测、预警的具体措施和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强化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例的控制、救治。修订草案规定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要采取隔离治疗或者必要的医学干预措施;对发现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要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作用,尤其是要严格控制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加强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生物安全工作。

长期以来,由于经费不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部分精力用于“创收”,致使其功能错位、不到位,影响疾病预防控制能力的提高;一些传染病病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成为新的传染源。为了进一步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设专章规定了传染病防治的财政支持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二是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在抗击非典斗争中,温家宝总理曾说过,“一个民族在灾难中失去的,必将在民族的进步中获得补偿。”中国人在同非典这场重大传染疾病的抗争中懂得了很多,学到很多。这许多经验教训都将转化为一系列新的制度设置,成为一系列新的法律规定。

有了这日益完善的法律武器,无论再遭遇何种严重传染病――非典、禽流感、艾滋病,人们将不再惊慌,无所畏惧。

我们期待着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早日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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