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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方法论原则

2004-04-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肖君华 我有话说

由于传统的家庭生育模式面临日趋明显的变化,由此引发了有关生育伦理问题的争议。从一定意义上说,生育伦理问题的争议是不同的伦理学解释方法或路向的争议,即道德目的论和道义论的争议,或善的解释路向与正当的解释路向的争议。笔者认为,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解析,善的思维路向和正当的思维路向都是必不可少的,

但其中的任何一种思维路向都不足以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作出完整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只有把“善”的解释路向和“正当”的解释路向结合起来,才能构成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总体解释框架。

道德目的论的思维路向

所谓道德目的论的思维路向,是指根据行为目的实现(结果)的好坏及其程度来解释行为的道德性质(善与恶)的思维向度。其特点是:把个性或群体之需要和利益的实现(即行为的实现结果)作为判定行为“善”的根据;注重行为与目的的关联或行为的结果,而忽视行为的动机、过程和方式,具有强烈经验论和道德实在论的倾向;注重个体或群体利益的实现(善),忽视利益的平衡和行为方式的正当性;注重行为的实质合理性,忽视行为的形式合理性。

在生育伦理问题的解释上,道德目的论思维路向的优势是:可以根据以集体幸福或个体幸福为善的基本理念,对社会和个人的生育选择作出道德合理性的解释,从而为政府的生育政策和家庭的生育行为提供伦理依据或道德支持。其不足或缺陷主要在于:不能为政府、社会组织和家庭以及个人在生育行为方式的选择上提供道德合法性的解释;不能解释和提供生育的伦理规则,因而也不能对生育选择提供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道义论的思维路向

道义论思维路向,是指根据道义规则来解释行为正当,并以正当作为核心伦理理念来解释道德现象的伦理学思维向度和思维方法。相对道德目的论而言,道义论主要有如下特点:它把道义规则作为行为正当性的道德考量标准,重视行为的规范性;它对规范有效性的寻求是普遍主义的和绝对义务论的,因而也是底线伦理层次的;它对规范的普遍性的寻求,使其具有形式主义的特质;它在道德评价上重视行为的动机和动机的纯洁性,从根本上排斥主体的道德实在论倾向。

道义论在生育伦理领域的应用,就是根据可普遍化的或人类公认的生育伦理原则来界定政府干预生育、技术干预生育和人们生育行为选择的正当性,同时又以“正当”为核心伦理理念来审视各种生育活动。什么是用以确定干预生育和生育行为“正当”的基本伦理原则呢?笔者认为联合国有关机构确定并得到绝大多数国家认同的几个伦理原则可以作为生育伦理的基本原则,即不伤害原则、平等和公正原则以及尊重自决权原则。考虑到生育的特点,可增加一条更为根本的伦理原则,即尊重生命和人的尊严原则。根据这四个伦理原则,对涉及生育的政府行为、组织行为、专家行为、家庭行为等进行正当与不正当审视,并对各种伦理问题作出“正当性”思维向度的解释,便是生育伦理学的道义论路向。

在生育伦理问题的解释上,道义论思维路向的优势主要在于,它不仅能为政府确定优生措施、限制生育辅助技术应用范围、控制无性生殖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禁止生育性别选择技术的滥用以及家庭和个人一些生育行为的选择等提供道德合法性或正义性的解释,而且能为政府干预生育的行为、社会组织和家庭应用各种生殖技术的行为以及家庭和个人的生育行为提供正当性的依据和规范指导,从而有利于人类生育走向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规范化轨道,并维护人类的基本尊严和基本道德权利。其不足或缺陷在于:它不仅不能为政府限制生育的行为提供伦理解释和道德支持,反而以维护个人的生育权利和生命的神圣性为理由对政府干预生育提出批评,从而有可能鼓动人们抵制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由于道义论注重道义原则、并强调道义原则的绝对性和普遍有效性,因而容易走向排斥实质合理性的形式主义、走向排斥多样化生育取向和生育技术进步的不宽容主义,从而阻碍人类生育的自由和进步。

“善”与“正当”相结合的思维路向

把“善”和“正当”也即目的论思维和道义论思维结合起来解析现代生育伦理问题,是由现代生育选择存在着两种价值的归属和定位要求决定的。人类生育选择的“善”的价值归属是人类作为生育权利主体所具有的追求幸福和优越的自然倾向和人本倾向决定的;人类生育选择的“正当”的价值定位,则是人类作为生育责任主体所具有的交互义务性和多维义务性所决定的。正因为人类生育选择有以“善”为核心和以“正当”为核心的两类价值定位,因而,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理论解释,不能只是其中的任何一种思维路向,而应当是两种思维路向的合理整合。

在现代生育伦理问题上把“善”的价值解释和“正当”的价值解释结合起来,意味着这样一种整合的解释框架:其一,在解释政府干预生育的行为时,把控制人口过度增长、提高人口质量等“善”的目标要求与尊重生育权利和生命权利的正当性结合起来。其二,在解释家庭和个人的生育行为时,把个人权利及幸福的合理考虑与责任要求结合起来。其三,在解释生育辅助技术的应用时,把考虑部分家庭生儿育女的幸福要求与两性之间、亲子之间的基本伦理关系以及孩子的生长不受危害的要求结合起来。其四,在对待无性生殖技术研究和应用的态度解释上,把解除人类生育负担、优化人种的考虑与防止人的生命异化、维护人类尊严的要求结合起来。其五,在解释对待生育性别选择的应有态度时,把保持男女性别平衡的要求与尊重后代的性别选择权利以及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结合起来。其六,在解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以及“代理母亲”生育的行为时,把考虑个人幸福要求以及自主要求与行为的道德合法性要求结合起来。其七,在解释各种涉及生育的行为目标选择时,把目标合目的性要求与合规范性要求结合起来。其八,在解释涉及生育的行为模式时,把目的“善”的考虑与行为方式(即手段)的正当性要求结合起来。在笔者看来,唯有这样一种解释框架,才能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作出比较完整的和有说服力的解释,同时也才能对人类生育选择提供伦理上的规范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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