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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活农产品流通从何处入手

2004-04-2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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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炳生李成贵程漱兰

主持人:本报记者田永胜

特邀嘉宾:柯炳生: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李成贵:中国社科院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程漱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教授

为促进农民增收,今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围绕“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明确提出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总结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20多年来的经验,人们认识到: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有通过发育市场的办法加以解决。但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一些基本条件,特别是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和建立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通常又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为此,政府应该有一套科学的规划和有序的安排。围绕这个问题,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柯炳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贵、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教授程漱兰各抒己见,提出了诸多有益的政策建议。

农产品流通不畅成为农业发展的瓶颈和农民增收的障碍

记者: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逐步打破了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初步形成了多渠道经营、多主体竞争的格局。但是,农产品流通不畅的问题仍然存在,且成为农业发展的瓶颈和农民增收的障碍。那么,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呢?

柯炳生:对于不同的农产品来说,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同。比如,对于粮食和棉花来说,由于市场开放的时间还不长,多渠道流通体系仍很不完善。原有的带有垄断性的国有部门面临着一些重大挑战,而非国有流通体系尚处在起步阶段,因此,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紊乱等问题。蔬菜市场和肉类市场开放得早,各类营销机构已经有相当发展,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安全质量控制问题。此外,由于种种原因,公益性的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尚不发达,影响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李成贵: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还处于较低阶段,农产品流通领域问题还很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市场主体组织化程度低,高度分散,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农民的合作组织发育很不充分,不利于提高流通效率和推广应用先进交易方式,也不利于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升级与发展。第二,农产品市场体系和交易方式落后。目前期货市场的功能,交易活跃的品种只有大豆和小麦,还远没有发挥出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的功能;批发市场主要起商品集散地作用,交易场所设施十分原始;销区零售市场,“三边”(路边、河边、桥边)市场随处可见,特别落后。第三,农产品流通业态创新和发展滞缓,连锁、超市、配送经营等现代物流体系还处于初建阶段。第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体系和检测检疫体系问题严重,不能适应消费者的需要,也影响了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第五,农产品的生产流通管理存在部门分割,缺少一套比较完整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程漱兰:如果我们跟着农产品,从田头,经过重重“必要”的手续关卡,最终抵达消费者那里,查一查,算一算,我们就会明白,“搞活农产品流通”的余地还有多大,我们的农产品的盈利空间还有多大,农民的收入空间还有多大。

对农民合作组织应给予财政和金融上的必要扶持

记者:我们注意到,在许多地方,“企业 农户”并没有发挥预期的效果。如牛奶业存在龙头企业压级压价,收奶员索要回扣,当地政府搭车收费,奶源过剩时半夜排队交奶、甚至倒奶等情况。这种状况在损害农民利益的同时,也不利于农产品的流通,应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呢?

柯炳生: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说到底是经济合作关系。“企业+农户”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效果不一样,具体原因可能千差万别,但是最基本的原因是相同的:是否按规则办事。如果市场条件保持稳定,那么一般会是成功的。如果市场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双方能够甘苦与共,合作也可能获得成功。如果有一方见利忘义(规则),为利毁信,则效果就可以想像了。实在地说,农民可以做出的选择不多。有两点可以考虑,一是找到一个信誉好的流通加工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二是自己组织起来,共同进行市场营销。这样,既可以增强市场谈判地位,也可以考虑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当然,前提条件是有这样的期货市场。

李成贵:在培育农民合作组织方面,需要借鉴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的经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农业也是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但在农产品市场流通中,以农协、农会为代表的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都十分明显。农协、农会等通过集中采购、供应、加工和运销,解决了一家一户农民办不好的事情,在市场与农户之间,农民合作组织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我国政府需要对农民的合作组织给予财政和金融上的必要扶持。

程漱兰:农业产业化的“公司+农户”形式,由于实力和地位相差悬殊,农户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农民只有组织成合作社,才可能与产前、产中环节抗争,获得平均利润。以合作社形式构筑公司与农户关系,最有利于农户利益也更有利于农业产业化。不论合作社收购农户产品时采用什么价格,盈利按业务量摊还的机制使农户最终所得没有区别。对整体农户而言,合作社对社员的盈利返还机制,消除了交易品的质量验证、价值确认问题。对于每一个农户而言,并没有“大锅饭”可吃。此外,合作社与社员之间“风雨同舟”式的关系,可以给出初级农产品的真实价格信息,还能够作为整个社会交易的参照。使没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没有自行加工销售的合作社,也能够为自己的初级农产品获得大体相当的收益。这样,合作社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也有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巩固整个社会的专业化协作链条,使一个社会不断降低农产品的直接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进而造福于全体国民。

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记者: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价值的实现是“惊险的一跳”,一旦完不成这一跳,摔坏的就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它的拥有者。今天,广大农民想致富得靠市场,但市场带给他们的并非总是福音。比如,有的地方柑橘丰收了,但只能卖几分钱一斤。有的地方大葱丰收了,卖不出去只好烂在地里。那么,在促进农产品流通方面,政府可以做哪些事情呢?

柯炳生:原则上讲,政府应当管那些靠市场机制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的问题。具体地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进行市场监控管理,为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竞争和高效的流通体系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制止垄断,打击欺诈;二是提供公益性服务,包括市场信息服务等。至于国有流通企业,则应当严格实行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市场价格变化,政府不宜进行过多干预,因为价格是供求关系的晴雨表,也是调整供求的重要手段和市场机制的基础。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快玉米、棉花、食糖、大米等产品品质均一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的期货市场建设;二是扩大蔬菜、水果、花卉、生猪等产品的拍卖市场的建立;三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快农民合作营销的组织化程度;四是加快食品超市和连锁商店的发展。以上这些措施,都具有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竞争、提高效率、提高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促进作用。

李成贵:我们既要看到市场化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巨大利益,也要认识到改革大潮的波峰浪谷对个体小农的冲击乃至打击。所以,如何形成关于供求的尽可能准确的预期,规避价格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的关键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一是要加快发育市场,二是要加强政府的信息服务。关于发育市场,需要做的事情非常之多。其中,最基本的是两条,一是健全市场体系,就是要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与支持下,加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以配送连锁、电子交易、期货交易等现代市场流通业态为先导,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集贸市场、零售经营门店和超市为基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另一是培育市场主体。现在农村中经纪人已经不少,但仅此远远不够,必须大力培育农民的合作组织,参与流通。

程漱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把改善农民收入主要寄托于国家行政干预上,但是,国家干预仍然是需要的。如以完善市场为目标,以确保市场运行主体自主运作为宗旨,以促进各种各类竞争(包括一般市场竞争、公共物品提供竞争、政府服务提供竞争、政府工作人员岗位竞争等)为途径,废除过滥的法规,消除各种要素价格扭曲以减少贿赂需要和“寻租”机会,预防滥用垄断权力而使市场运行更具效率,以促使公众认同市场后果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此外,舆论监督也是一种有力的工具。再有,就是要促进农业产业化,依靠市场比依靠政府更有效。当产业化已经兴起,政府完全没有必要通过“定点扶持”对一般龙头企业施以特殊优惠。它们最需要的是政府的服务,更准确地说,是政府的便利化服务,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经营的不确定性,这些比特殊优惠更重要。提供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政府的本分;不需要动用宝贵的行政资源和公共财力对一般的营利性企业――哪怕是再成功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鼓励。正常的市场环境会让它们从盈利中获得最大的鼓励。政府应主要致力于“提供信息”和“让信息自由流动”,即让公众方便地获得免费的、真实的、及时的和全面的产品品质的信息,让公众能够根据这种信息作出自己的选择;以司法手段,让所有扭曲信息的人承担完全的经济和法律后果,让他们为制造虚假信息付出的成本大到与他们可能的获益不成比例,使任何理性的人绝了这种念头。概言之,形成“公共信息――消费者选择――市场奖惩――司法保证”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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