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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在中国

2004-04-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桦 张翼 我有话说


深圳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现场。陈东星李学军摄

思考、创新,使一代又一代生生不息,这是人作为万物之灵最值得骄傲的地方。

因此,人们说,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在保护人类创新的灵魂和未来进步的源泉。

然而,非法暴利的刺激,使侵权盗版者铤而走险。近年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货物数量呈上升趋势。

据估计,目前全世界每年侵权货物贸易额约为1000亿美元―120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额的5%-7%。

侵权伤害的何止是经济

一家制药厂的故事可以帮我们解读侵权的伤害和与之斗争的意义。

创建于1911年的上海中华制药厂是近代中国第一家民族制药工业企业,“龙虎”、“天坛”牌清凉油是他们的拳头产品。

“在出口创汇、争夺国际市场份额的过程中,我们遇到的最大问题不是国外同类企业的竞争,而是侵权冒牌货物的冲击。侵权货物猛如虎啊。”上海中华制药厂打假办的叶先生举了两个对比鲜明的例子。

中华制药厂曾遭遇过一场“原料危机”――清凉油主要原料由于自然灾害歉收,售价从每吨10多万元暴涨至80多万元,为确保产品质量,制药厂坚持“不降低有效成分含量,不采用原料替代品”的原则进行生产。成本的大幅上升虽然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却并未给制药厂效益带来永久性伤害,凭借过关的质量,制药厂成功地保住了市场份额,在原料价格恢复正常后不久就挽回了损失。

然而,在侵权假冒货物的冲击下,制药厂的反抗却显得异常苍白和无力。

10年前,假冒“天坛牌”清凉油出口情况初现,短短数月间,正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节节溃退。

在尼泊尔,受假货低价的冲击,中华制药厂正宗产品全军覆没;同样,在缅甸,受假货冲击,出口金额骤降近一半。受假冒伪劣货低价影响,中华厂生产的清凉油出口价格也被迫不断下跌。在侵权假冒货物销售最猖獗的时候,中华厂因市场丢失甚至多次间歇性停产。

经济损失之外,信誉损失更加难以弥补。中华制药厂由此不断接到国外消费者投诉,称涂药油后毫无药效而皮肤出现异常反应。吃过亏上过当的消费者从此不再信任中华制药厂的品牌。上海中华制药厂是为数不多的百年老厂之一,然而侵权假冒货物引发的“信誉危机”,几乎要将几代人努力塑造起来的中华品牌毁于一旦。

而一切的变化从他们寻求海关的边境保护时起――

随着大批侵权货物被及时截获和造假者被严厉处罚。现在“不仅过去失去的市场重新回到手里,我们还开拓了不少新市场。”叶先生兴奋地说。

从零起步的十年征程

然而,对于担负“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职能的海关来说,从零起步的十年间充满艰辛。

1992年,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起中美两国政府高度重视。而涉及到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海关的职能作用首当其冲。但是,当时的中国尚无一部让海关开展保护的相应法规。在1995年10月1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前的一年之内,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从“零”起步。

从1994年9月6日深圳皇岗海关查获第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到2003年年底,全国海关在进出境环节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约3300余起,几乎平均每天1起。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甚晚,然而一旦起步,无论在立法还是执法方面的进展都十分迅速。尤其是在打击侵权盗版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有几个轰动海内外的事件值得我们再次回顾:

1998年6月15日,在广州广交会广场,广州海关组织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盗版光盘销毁活动,280万张盗版光盘化为碎片。

1999年10月1日,深圳海关一次查获走私盗版光盘440万张,创下迄今为止查获走私盗版光盘数量的历史纪录。

2003年8月12日,“2003年中国销毁走私盗版光盘大行动”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步进行,声势浩大,全国共销毁盗版光盘4200万张,仅汕尾主会场就销毁由汕头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近3年来查获的2600万张走私盗版光盘。

这次由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举办的销毁活动是中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销毁盗版光盘活动,再次向世人昭示了中国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实施有效保护的能力。而比销毁更具震?力的是,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走私盗版光盘行为的刑事责任。自1999年以来,海关缉私部门共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03件,移送犯罪嫌疑人214人。

“主动保护”的新起点

今年3月1日,根据新形势需要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带入了一个新阶段。

有关人士指出,与旧的《条例》相比,新《条例》共修改了14处,体现了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保护知识产权和方便合法进出境相结合的原则。

以往,对于商标权原则上采取的是被动保护,即先由企业到海关备案,主动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后,按照法定程序暂扣货物并通知企业,这叫做“被动保护”,它是一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而新《条例》废除了这种对知识产权“先备案后保护”的做法,采取了新的海关“主动保护”的措施,无论权利人备案与否,都可以针对某些侵权嫌疑货物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

据介绍,新《条例》不仅减少了申请海关保护的限制还减轻了其经济负担。海关降低了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取担保的金额,同时增加了有效担保的种类,就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

然而,在加大主动保护力度的同时,海关也向国内权利人提出了希望,希望国内企业能够学习国外企业的一些好做法。

首先是面对侵权案采取的方法不同,国外权利人一般不会选择与侵权企业私下和解,而是申请海关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并提请海关对侵权企业进行处罚,以此来打击侵权,震慑其他的侵权企业。而国内的权利人往往认为申请海关保护手续较繁琐,短期内得不到明显的现实利益。他们更多的是选择与侵权企业私下和解,放弃海关保护,侵权货物就得以继续出口,这只能助长侵权企业的嚣张气焰。

北京海关法规处处长蔡滨还指出,2003年全年,北京海关共查处侵权案件九起。从表面上看,查获的案件中并没有涉及到国有品牌,但这种情况恰恰说明,还有相当数量的国有品牌没有认识到应该在海关的帮助下进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比如大受海外市场欢迎的正牌“同仁堂”中药曾经出口受阻,原因是早有“李鬼”打着金字招牌招摇撞骗,五星啤酒出口美国时没有在当地申请商标注册,结果遭对手抢注后只能以“九星啤酒”的身份出现……

种种现象都说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课,国内企业亟待加强。


北京海关查获侵权盗版音像制品。雷虹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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