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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需有相应的监督机制

2004-05-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马怀礼 我有话说

按照“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精神,我们可以形成如下的国有资本运行机制:(一)自主运营。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真正分离。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经营行为只要不违背出资人规定的基本投资方向和利益关系,可

以自主地运营国有资本,这包括自主确定每次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对象、投资时间及投资利润率等。(二)自主变形。国有资本的具体存在形式可以由资本运营者自己决定,既可以以企业资本形式存在,也可以以金融资本等形式存在。(三)自主参股。国有资本可以参股于外国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等,与其他资本共同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运行中,国有资本可以控股,也可以不控股;原来的国有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可以不独资,也可以不控股。

为了使自主运行的国有资本能够保值和增值,还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予以保证。(一)组织监督。既然国有资本属于全国人民所有,全国人民就必须对国有资本的运行进行监督。为使这种监督可行和有效,可以从纵横两个方向进行:(1)纵向组织监督。这种组织监督可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资本的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国资委可以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国有资本的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2)横向监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及经认可的权威中介机构可以对国资委的国有资本的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二)运行效果监督。这种监督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运行综合效果监督,如监督和评价国有资本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投资方向的实现程度、综合平衡的力度和速度、人民的总体满意度等。这些效果,反应在“大效益”上,目前有些无法用数量标准来衡量,以后应创立一些计量模型,使其尽可能地数量化。另一类是利益监督。这类可以数量化。国有资本是“资本”,还要有相应的盈利目标,这也是符合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的。但因为这些资本,有些是投资于低利润领域,有些是投资于高利润领域,所以利润指标是应当有区别的。(三)法律的监督。国有资本的管理和运营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和要求。这些法律应包括国有资本的评估、管理、运营和监督的规定,投资方向保证、利益兑现和资本收益使用透明的规定,不执行相应规定的处罚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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