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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涨价项目受严控

2004-05-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张翼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10日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精神,确保实现全年价格调控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出台涨价项目。

通知规定,从今年第二季度起,当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月环比超过(含达到)1%或者同比累计连续三个月

超过(含达到)4%时,该省 自治区、直辖市 应暂停出台提价项目3个月。对已经授权市、县政府管理的部分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适当错开提价方案的出台时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没有达到控制线的省份,也要妥善把握好价格调整的时机和力度,从严控制出台提价措施,避免出现提价集中和涨价幅度过大的情况;调整增加居民支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可操作的补偿方案,保证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

发改委强调,要严肃物价纪律。对于集中出台提价项目,引起居民消费价格大幅度上涨,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居民消费价格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上述控制线,仍然出台提价项目、影响经济社会稳定的省份,将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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