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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到损害的人依法给予赔偿

2004-05-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原文 我有话说

“一个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本身就是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侵害;对蒙受冤屈或者受到损害的人依法给予赔偿,不仅仅是个人权利的恢复问题,而且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十一日在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讲话时作上述表示,他要求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从履行宪法尊严和保障人权法律原则的高度,来认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该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认识上对赔偿案件还有抵触情绪;有的侵权机关对违法侵权行为不予确认,使一些应当赔偿的案件无法进入赔偿程序;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法律义务,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委员会决定。

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思卿出席座谈会,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法学专家在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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