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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严格制止乱收费

2004-05-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白英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13日电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民政部近日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分10条,涉及当事人身份

证件、户口证明的出具和查验;补领婚姻证书;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的照片样式;出国人员和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等5个方面。

据民政部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张明亮司长介绍,“若干意见”充分尊重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在身份证、户口簿的提交和查验上体现了以民为本的宗旨。对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当事人,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难以提供户口簿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仍主要依据个人声明。

据了解,7月1日我国婚姻登记将统一使用新证书。为严格制止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现象,民政部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婚姻服务工作中,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严格区分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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