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经济适用住房告别“豪宅”

2004-05-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董山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13日电一段时间以来为广大群众所抱怨的经济适用房没有真正落到困难群众头上,反而变成高收入阶层“豪宅”等问题现在有了解决办法。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由建设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完成,经国务院批准于今日颁布施行。

该办法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面积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办法还明确指出,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将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1998年,国务院发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6年来我国推出的经济适用住房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因购买资格审查不严,一些困难群众并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甚至成为一些富人的“豪宅”;也有群众反映户型太大,质量差、品质低。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各地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