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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现代性哲学

2004-05-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嘉明 我有话说

现代性问题,随着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起及其对现代性的批判,已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而康德哲学则是这方面研究的一个焦点。一些有着世界性影响的哲学家,如福柯、哈贝马斯、利奥塔等,都对康德的现代性哲学提出自己的诠释。福柯把康德有关启蒙的论述誉为“现代性态度的纲领”,利奥塔则把“康德”这一名字视为

“标志着现代性的序幕与终曲”。仅从福柯与利奥塔的这两个提法,我们就可意识到康德现代性哲学的重要性。今天,在康德逝世200周年的时候,我们从“现代性”这一角度来认识康德哲学的现代意义,从康德哲学这一丰富而又深邃的思想资源中汲取有益的东西,当是对这位哲人的一种纪念。

康德的墓志铭上镌刻的是这样一句隽永的名言:“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它概括了康德一生关注的两大对象领域:一是自然,一是道德。从哲学的视域说,康德对这两个领域的关注,目的是为了解决自然科学与道德伦理如何可能的问题。由于这两者分别涉及到的是人的两种根本能力―――认识能力与道德行为能力,因此这两大问题又可升华为“人是什么”这一康德哲学的最终主题(这一主题还包括“我能希望什么”,即宗教的问题,但宗教在康德那里最终还是属于道德的问题,这一点最后会讲到)。康德对于这一主题给出的答案,可以归结为两个概念,即“理性”与“自由”。就此,康德写出了著名的三大“批判”来论证理性为自然立法,为道德立法;论证本体(道德世界)高于现象(自然界),自由是道德与权利的根本。

康德的这种理性与自由的学说,构成了福柯所说的“现代性的态度”(即思想、感觉的方式与行为的方式)中的本质问题,或者从根本上说,是现代意义上的人应当是怎样的问题。因此,康德的现代性哲学要批判与重构的是有关现代“人”的观念,是人之为人所“应为”的科学认识与道德行为(康德广义的“道德”概念除包括宗教外,还包括“权利科学”,即法哲学)的规范,它关涉到如下一些重要的哲学问题。

一是价值之源的问题。道德与权利的规范是以一定的价值概念,如“善”、“自由”、“平等”等为基础的。这里的问题是,这类价值概念由何而来?对于西方文化而言,在中世纪神学时代,它们主要被视为来自神的天启的观念。而启蒙以来的进步观念,则要把这样的价值之源解释为来自人的理性。于是有如卡西勒所描绘的那样,“当18世纪想用一个词来表述这种‘共同’力量的特征时,就称之为‘理性’。‘理性’成了18世纪的汇聚点和中心,它表达了该世纪所追求并为之奋斗的一切,表达了该世纪所取得的一切成就。”因此对于价值由何而出的问题?启蒙的思想所回答的是,它们来自理性而不是神。在这方面康德的贡献在于,他从真、善、美的高度系统、深刻地批判与反思了理性的能力,对理性作为价值与规范之源予以了学理上的论证。在科学认知方面,它在于我们具有知性的建构能力与认知理性的范导能力,以及相应的先验逻辑范畴与整体性的认知理念;在道德伦理方面,在于我们具有“自由意志”这样的实践理性的道德立法能力。总之,不论对于自然或道德,理性都是价值之源,法则之源。人的至高的主体性也因此得到奠立,相应地,上帝则被褫夺去立法者之尊,这对于以基督教文明为基质的西方社会来说,不啻是一场观念上的革命。

康德对理性的高扬,对于培养一种现代的反蒙昧、反迷信的主体意识,即理性精神,是十分有益与必要的。不过,从今天的视角看,康德的理性乃是一种个体的、抽象的理性。它是个体的,因为诸如理性的道德自律总是每个人自己的自律;它又是抽象的,因为当康德讲理性是认识范畴与道德法则之源时,他又泛指一种非具体的理性。这种个体抽象的理性概念,需要另一方面的补充。当今的现实社会所面临的情况,有如罗尔斯所刻画的那样,是由多种宗教信仰、哲学学说与道德观念所组成的社会,这些不同的信仰与观念是有所对立乃至会引起社会的分裂与冲突的,因此需要一种“公共理性”,来寻求在这多种学说与观念中取得共识,求得在以“公共的善”为目标的有关“公共正义”的观念,以求社会在根本性的观念与规范上取得一致。

二是与理性立法相伴随的,是康德哲学的“先验”的思想方式。科学认知与道德伦理的法则既是先天地出自我们心中,这就意味着它们并非是来自经验的,并非得自观察、实验这类经验之途。之所以如此,康德给出的理由是,我们无法从事物的已然是什么来推论出它们应当是什么,也就是说,无法从事物之“是”中推出它们的“应然”之理;反之,应是从“应然”之理来规范事物之所是。康德这种先验的思维方式凸显了哲学思维的性质。哲学以探寻事物的“形而上”之理为业,但这种探寻与科学探寻一般事物之理不同。它并非像科学那样通过观察、实验与归纳的方法来得出事物的规律,而主要是借助反思的方法,通过探求事物的根据来把握它们根本的“形而上”之理。逻辑经验主义者基于科学的观察实验方法提出命题意义的可证实原则,这固然在经验研究的范围内为辨别与扫除无意义命题作出了贡献,但他们以之来反对包括“全部价值理论与规范理论”的哲学,把它视为无意义的“形而上学”而欲加以清除,则是不?哲学之真髓。事实证明,“形而上学”并没有如逻辑经验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消亡,哲学也并非只是留下一种“逻辑分析方法”,而是逻辑经验主义自身走向终结。

三是人性的问题。当康德论述理性为道德立法时,这隐含着人性为“善”的前提,否则,说一种恶的人性为自己提出如何为“善”的道德法则,本身显然是一种悖论。然而在康德的心底里,人性恰恰是恶的。他曾就人性的善恶问题作过专门的分析,虽然他谈到人性中既有着向善的“原初禀赋”,同时又有“趋恶的倾向”,它们共同存在于人的本性中,构成一种对立,但又以“人天生是恶的”这样的标题,来论述“人的本性中的一种根本的、生而具有的恶。”在康德那里,之所以说人性本恶,一是由于“就其族类而言‘这’是适用于人类的”,二是由于趋恶的意念与行为总是由人自己做出的,因此它们“必然总是咎由自取的”,属于人“主观上必然的”东西。康德并且反驳某些哲学家希望从所谓的自然状态中发现人性本善的做法。此外,他在另一篇文章中还谈到人性中存在的一种“非社会的社会性”,亦即“人类在社会中的对抗性”。它表现为人一方面既需要社会,希望进入社会,同时另一方面却又想自行其道,满足自己的贪欲、权力欲等,这就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对抗。因此,透过康德表面上昂扬乐观的理性哲学,我们窥见到的是他内心对人性的深深的忧虑。今天,在我们的国家迅速富强起来,走向现代化的时候,如何塑造我们民族的现代性,教化人心,规范制度,造就健康优良的民族精神与社会风尚,实为时代之要务。

四是宗教的问题。康德“限定知识,以便为信仰留下地盘”的说法,有容易引起误解的地方。在康德哲学里,“知”(toknow)与“思”(tothink)因涉及的对象域不同,因此运用的是不同的方法。“现象世界”是可以经验的,因而属于科学认识的对象,而“本体世界”(信仰的世界)则是不可经验的,从而是不可验证其真假的,因此属于“思想”的对象。康德说本体(道德、自由、宗教的世界)不可知,但不否认、而且重要的是,他要论辨它是可以“思”的,而且只能是用思想来把握的。因此,他在学理上否定了上帝存在的证明之后,又得以把上帝设定为一种“理念”,即思想物,而不致在学理上产生矛盾。此外,康德之所以要为信仰留下地盘,他的用意旨在利用宗教信仰的力量,把道德义务看作来自上帝的神圣诫命,来增强对道德的敬畏感。这就涉及到康德对宗教的看法。在康德看来,虽然借助于纯粹的实践理性,道德是自给自足的,“道德为了自身起见,绝对不需要宗教。”但为了实现“至善”这一终极目的,我们又必须设定“上帝”的概念,以之作为实践理性实现至善的条件保障。

康德的宗教观构成他有关人的观念的重要一环。康德对启蒙运动所关注的主要是在宗教方面。康德心目中的理想的宗教,是一种建立在纯粹理性之上的道德共同体。它使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并不是它的仪式或信条,而是提升人类道德的共同热诚。康德相信,这种道德宗教的信仰能够成为人类实现至善目标的保障。

康德哲学的意义,集中表现在他以哲学的深刻方式,阐发、弘扬了理性与自由的启蒙精神,论究了人的现代观念、思想方式与行为方式。一个国家的现代化主要表现在经济与社会的层面,而现代性则集中展现为民族的文化与精神。现代性首先是人的现代性,是人的思想与行为方式的理性化,以自由为核心的权利的规范化。民族的现代性需要现代性的哲学,在这方面康德哲学所提供的思想资源值得我们进一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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